近年来,宁乡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充分调动了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年来,宁乡法院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有序开展,完善管理制度,形成自身特色,有力推动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成效明显,共有27名人民陪审员出庭参加审理案件达2413件。人均审案89件,参审率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70%以上,其中人民陪审员陈跃军同志,被省妇联评为维权工作先进个人。宋志宏被省高院评为湖南省优秀人民陪审员,朱晓南被市中院评为市优秀人民陪审员,边玉良、陈跃军、卢敏、李芝秀、张灿明、陶苏、喻小文被县法院评为优秀人民陪审员。
一、严格选任、定期培训,适时交流。2004年8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在县人大的领导下,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拟定了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对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40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考核,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分布、职业特点、岗位分布以及个人思想文化素质、年龄结构等因素,确定了27名首批人民陪审员。并每年定期地对人民陪审员开展政治素质、个人修养、职业道德和司法实务及程序法等方面培训工作,增强人民陪审员责任意识,丰富其法律素养,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增强人民陪审员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监督司法公正。以及适时地召开座谈会,做到经常沟通和了解,广泛听取人民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工作及法院其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随时掌握人民陪审员的思想动态和想法,及时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和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充分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我院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了解社情民意、当地威望高和群众信任等优势,创造有利条件,使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行职责,做到权尽其用,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充分发挥对案件调解作用。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对当事人讲“情”、法官讲“法”,情法交融,有效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和解决。二是充分发挥合议时裁判作用。我院采取有效措施,强调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的实质性参与。在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首先请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然后自己才谈意见,当审判长与陪审员意见不一致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尊重了陪审员的意见。三是发挥司法亲民纽带桥梁作用。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宣传解释法律,辩法析理,帮助当事人、公众排除他们的合理怀疑,提高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可信度。
三、提高待遇,加大经费投入。我院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争取县委、人大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配合,加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财政投入。我院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补助和培训经费已全部落实到位,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拨付(2006年经费10万元,2007年经费24万元)。而且还提高了其政治待遇,县委和县政府以及上级法院适时进行了表彰和奖励。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院十分重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三年来发表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稿件30余篇。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期间,通过电台、报刊的宣传,向社会展示了首批陪审员的产生过程,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认同,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影响。
五、加强制度管理,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利。我院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身份和工作性质,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使其适应法院审判工作。为此,我院积极探索相关的管理办法,一是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履职保障、使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表彰、职务免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强化系统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事务管理。院党组决定由政工室负责人民陪审员、人事信息、日常联络、组织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建立陪审员人事工作档案,将陪审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分发给院机关各业务庭和五个乡镇中心法庭,实行院机关统一管理和委托中心法庭管理相结合。各中心法庭据其案件审理需要自主通知辖区陪审员参加。坚决杜绝了“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用、陪审成陪衬”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