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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一叶总关情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08-07-09 16:18:50 打印 字号: | |
  2008年4月17日上午,67岁的原告朱某某不顾身体不好和路程辛苦, 双手捧着一面鲜红的锦旗, 颤颤巍巍的来到了宁乡县法院政工室, 他激动的对领导说,“我真心感谢民一庭的法官依法办案, 清廉公正。”

  经过了解得知,案件的起源是这位老人与他的侄子朱某(系被告)之间发生了相邻权纠纷,被告的房屋坐落于东面,原告的房屋座落于西面,地势比被告处低,平时被告朱某房屋进出都要经过原告朱某某家门口。从1996年开始,被告就与原告发生相邻权纠纷,经村委、镇司法所多次调解,被告不但不听,还于1999年4月打断了原告妻子陶某某的右手中指的前一截,却只赔了480元,使矛盾更加激化。2006年5月,被告对公共的出路进行了填土铺石,抬高人行道靠自己的一边,使靠原告的那边低凹不平,对原告的排水造成影响,特别是暴雨天气,雨水流入原告的门楼及晒谷坪,影响原告的生产生活。原告只好于今年1月2日就相邻权纠纷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被告多次指使其妻到原告家门口谩骂、侮辱,对此,民一庭的法官秉着公正之心,主持正义,四次深入农村基层去调查核实情况,接着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上,法官语重心长的劝导被告要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但被告不思悔改,在庭审上拒绝签字,还冲出法庭。

  民一庭的法官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相邻关系的排水、通行引起纠纷,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被告朱某为了自己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而填平路面,但并不必须抬高路面,其在公共出路的靠自己的一边填土填石,导致原告一侧地势低,改变了原公共出路的原状,且对原告家的排水造成影响,特别是暴雨天气,雨水流入原告的门楼及晒谷坪,影响原告的生产生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朱宏文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按公共出路的原有高度恢复原状。

  原告感激民一庭的法官帮他解决了十多年的相邻权纠纷,想请法官们吃个便饭,被法官们婉言谢绝了,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感人的一幕。
责任编辑: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