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9日上午7点,刑庭庭长张示、副庭长王钢带领刑庭相关成员,会同法警大队副队长陈庆所带领的20名严阵以待的法警,驱车前往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某某等9人涉嫌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法警姜南同志头天晚上照顾前一天刚刚动手术住院的妈妈一宿未睡,而清早赶赴法院按时参加执庭。
被告人邓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9人于2007年8月至10月在湖南省内和广东省内的高速公路上及国道上对运输卷烟等车辆实施盗窃,由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粤A-P5552白色丰田面包车和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B-Q5960墨绿色本田车从卷烟厂门口开始跟踪卷烟运输车辆,趁运输车辆在途中缓慢行驶或停顿时,先爬上被盗车辆实施盗窃,然后将车内货物抛下车,再由作案车辆尾随拣起,共作案九次,价值共计713175元,最后由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等人收购销赃。
庭审按规定时间准时开庭。8点30分,审判长王钢庄严的宣布开庭,20名法警威武庄严的守着9名被告人,整个审判庭显得神圣而肃穆。经过详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充分的法庭辩论,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等7人盗窃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事实清楚,廖某某、蒋某某两人收购销赃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由审判长王钢和两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评议: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十二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廖某某、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两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过5个小时的长时间开庭,终于在中午1点30分审理完毕。中午2点,法官、法警们用盒饭充饥后,在张示庭长的带领下驱车赶回法院不顾劳累而继续上班。
这只是宁乡法院近段时期加大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宁乡法院党组始终从“以稳定促发展、以平安保民生”的高度,宁乡法院刑庭的法官和法警们充分发挥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时惩处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为宁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创造了更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