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追远,读史启智。考究宁乡历代法制人物及其思想,对于我们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建设文明、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非常深刻的法治价值。
一、宁乡县古代、近代法制人物及其法制思想
1、蜀国丞相——蒋琬
在宁乡历代名人中,从法制思想到法制行为融为一体的,出现了好几位,首先当数蜀国丞相蒋琬。
蒋琬,宁乡灰汤人。他少小聪慧,青年时期胸怀坦荡,气度宽宏。据传这与他蒋氏家族族规森严、家教众多分不开的。三国初宁乡属荆洲,荆属蜀。自刘备、诸葛亮创蜀,治理军国大事,律法严明,凭借蜀当时的强盛,七出祈山,五伐中原,几获天下。其中蒋琬之功不可或没。诸葛孔明曾以“蒋琬社稷之器,非百里之才”之语向刘备推荐,临死前上“密表后主曰:‘臣若不幸,后事宜付蒋琬’”。他所看重的即蒋琬的治国之才,而蒋琬治国之才主要体现于他运用典章制度乃至律法方面。无论法制思想还是依律处事,蒋琬屡传佳话。是时蜀督农(官名,司督察农务)杨敏,曾批评蒋琬说:“做事糊涂,实不如前人。”有人将杨敏的话转告蒋琬,而蒋闻后说:“我确实不如前人,这话没有值得追究的”。后来,杨敏因犯罪入狱,众人认定杨一定会被处死。但蒋琬却公私分明,不计个人恩怨,非但未借机杀杨,而是秉公依律处罚,嬴得人们的敬重。蒋琬在刘备、诸葛亮之后,正是倚重典律治理国家,辅佐王业,后蜀政权居然维系了二十九年。从客观上讲,蒋琬的作为是诸葛亮运用“典”、“律”治国理念的延续,但与他故土的族规和家风耳濡目染分不开的,正是这样的本土情结和渊源从小熏陶成就了他,使他在后来的治军理国大事的二十九年中如鱼得水。
宁乡人会读书,这为众所公认。古人云“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而读书是古人升官发财的第一步,往往凭借这样的官道成就了自己的一番事业,蒋琬自属其列。
2、南宋礼部尚书——易祓
第二个出自古代宁乡本土的名人是南宋时礼部尚书的(相当于主管国家外交、教育、文化等工作的副总理)易祓。易祓是宁乡巷子口人,为宁乡历史上仅有的一个状元。据传,在易祓中状元后的二十余年里,这里出了六名进士,其中五名是他的弟侄,历代传为美谈,并成为激励后人奋发读书的榜样。“宁乡人会读书”这个口头禅源出于此。易祓这人刚直不阿是出了名的。据传有一天,皇帝临朝,问文武百官天下何以为贵?有官员答道“皇上为贵”。皇帝大喜。恰在这时,易祓上殿,指出应是“农夫为贵”,并说:“农夫不种田,饿死帝
易祓虽不管刑法断狱,但他对法曾有过独辟的见解。他被皇上点为状元,就凭他一篇《箫曹丙魏熟优论》的论文博得皇帝的赞赏而钦定为金科状元的。在殿试论文中,充分体现了他的法制理念,围绕“有一代之治,当有一代之治体”的基本观点,说:“治天下之道,不病于法制之不详,而病于法制之过详也;不病于政令之不严,而病于政令之过严也。”、“奏贾谊晁错之言,而不知其陷于刑名之过,诚不若狱市之不扰者之为安久焉”。他认为治国之策熟优熟劣,不能泛泛而谈,太平盛世宜施“优容和缓”之政,多事之秋则需用严毅刚果手段来救危扶倾。这与今天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原则,以及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开展的“严打”政策一脉相承。
在一个习惯了人治几千年的国家,易祓能有这样朴素的法制思想,实属难能可贵。但就是这种附和皇权的法制思想往往为封建专制主义所吞噬。1206年10月,易祓因对朝政有不同政见而被贬至广西等边远地区任太守。至花甲之年,宋宁宗又降旨他“去留自便”。“高处不胜寒”,易祓只得告别官场返归故里,了却了他晚年叶落归根的情结。
3、清代刑部侍郎——李新庄
也许是受易祓状元郎的影响,也许是受地土风水的联袂,至清代在巷子口又出了个远近闻名的名人,而且是依法专事断狱乃至终身的刑部侍郎,名叫李新庄。家境贫寒科举出身的他,从小正直无私,爱憎分明。主管刑部大小之狱一律依法课刑,别无旁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尽管这样的执法思想在当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到今天来说亦到了执法的较高境界。他不仅是一位铁面金刚的刑部掌法者,还是一位清官。史载他在刑部主事十六年,出差各省办案,分文不取,两袖清风,多次受到朝庭表彰。原家有水田九十担(约合18亩),卸官后依旧是水田九十担,在其去世前二年,才以历年积蓄,盖有九间低矮的土木瓦房。慈禧太后曾命他到云南、贵州办事后回家守孝,暗示他沿途接见地方官吏可收一批礼金。办完事后,他脱下官服,仅坐二人抬的布帘穿湘西、经安化,径走宁安驿道归乡。
4、近代传奇人物——杨度
将宁乡土生土长的蒋琬、易祓、李新庄形容为宁乡的“法家”人物也许名至实归,他们朴素的法制思想不仅为所处的朝代在治军理国的实践中大都被采用实施,而且不断影响着后来法制思想的进一步提升,成为往后中华一脉法制文化渊源中的一小支,同时也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从事法制工作的人。有的虽然不是来自宁乡本土,但受他们的熏染而踏上了宁乡这块热土,继续圆宁乡人的法制梦。在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人,他就是近代的杨度。杨度湖南湘潭人,其人一生充满了传奇,也与宁乡法制的本土渊源有着不解之缘。他曾先是被慈禧太后口谕捉拿而东渡日本避难,在日本与国父孙中山相见结识,同怀爱国情结,均主张依法治国,但据此却各有不同的主张。后又在回国一段时间内为清朝统治者服务。后再与袁世凯结为同盟鼓吹并推行帝制。晚年时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杨度一生这虽然一波数折,却大都与“法”字相随,而其所行之法又与宁乡沩山密印寺相连,这里曾是他的第二故乡。杨度为佛教中人,清光绪帝时,他与老师王?运同来宁乡沩山密印寺,师生于参禅悟道、静修身智外,还帮助寺院整理文史资料。其间,杨度所撰《君宪救国论》等文稿于此。
1905年,晚清为挽危局,准备效仿日本君主立宪,便请回杨度捉笔起草了《中国宪政大纲应吸收东西各国之所长》、《实行宪政程序》等。辛亥革命爆发,袁世凯一时篡夺民主革命成果,开历史倒车,实行帝制,杨度为此极其卖力,成为出谋划策的军师。他利用当时的国会,请代表在表决票上选择“君宪”和“共和”,并组织各省驻京人士组织公民“请愿团”,分途向参政院请愿,要求恢复帝制,实行君主立宪,一统中华。然事与愿违,他终因逆历史而动付诸东流。尽管杨度一生充满了矛盾,但他对国家须法治的认识一度超然前人,只是后来跟错了主子而误入其途。
二、宁乡现代法治人物及其法制思想
到了20世纪,缘于宁乡本土文化和法制思想的深厚底蕴,先后相继涌现了中华苏维埃临时政府最高法庭主席何淑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任院长谢觉哉、民国时期著名大法官、大检察官和远东军事法庭中国法律代表团团长向哲浚等。他们不仅是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还是“法制元老”,为国家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都作出了可贵的探索和独特的贡献,至今仍为后人所称颂。
1、“宁乡四髯”及其法制思想
“宁乡四髯”是五四运动前后湖南宁乡何叔衡、姜梦周、谢觉哉、王凌波四位革命青年的合称。五四运动前后,他们四人同在宁乡、长沙从事革命活动。当时宁乡旧派人物害怕革命,认为革命者都是年轻人,于是他们四人相约都把胡子留着,借以掩护革命。1926年秋,四人在长沙合摄一影,谢觉哉题“宁乡四髯”,遂成为三湘革命人士对他们的爱称。
何淑衡(1876—1935),宁乡沙田人,清末秀才出身。1926年8月,何淑衡在党内任职监察委员、惩治土豪劣绅特别法庭委员,并被公选为湖南省法院陪审员。1931年11月,参加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被选为中央临时政府工农检察部部长、中央临时政府最高法庭主席,为巩固和建设中央苏区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创造性地制订了自己的一套法规,如《惩治反革命条例》、《优待红军条例》、《婚姻条例》、《刑法》、《惩治贪污条例》等。在主持司法工作中,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罪证确凿,量刑准确,重罪不轻判,轻罪不重判,抵制当时过左的肃反政策。因而被左倾领导指责为“严重的官僚主义”、“政治动摇分子”,以至王明错误地整他。他们整何淑衡的理由是说他在分管中央革命根据地监察、检察、司法等工作中有严重的左倾错误。而实际情况是他在掌管司法大权时恰恰是实行审慎而稳妥的工作方针,认为不该杀的坚决不能杀,该杀的也要证据确凿才能杀,不能滥杀。比如,
谢觉哉(1883—1971)宁乡沙田人。1959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人。作为首席大法官的他,上任的第一个声明就是要从重新学法做起,年近75岁了,但他通过学习很快进入了角色。上任之初,他作了大量调查研究,证实当时的法院工作受大跃进那股“左”的思潮的影响,深切感受到今后的工作关键在于逐步纠正这种“左”的情绪,恢复“八大”以来的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为以后依法治国奠定基础。他反复强调法院工作首先要搞好审判,要求大家在日常审判工作上下功夫,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他说:“审判一定要实事求是,把案件的事实查清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是凭审判人员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判’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在一定范围考虑量刑幅度,不是想判什么就判什么。”1963年4月,他到浙江视察工作,看了越剧《胭脂》后给浙江高级法院就《胭脂》题了一首诗:“一念之忽差毫厘,毫厘之差谬千里。胭脂一剧胜神针,启智纠偏观者喜。”
谢老到最高法院后,首先解决电报审批案件的问题,他认为这样的审批不对头,实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违背了法院组织法,应当尽快解决。谢老一面细致地做好大家的思想工作,一面向中央请示报告,很快便得到中央支持,批准废除电报报案审批制度,这一果断措施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广大干部的拥护。他在结束电报审批案件后,各省市有大批大批的案卷送到最高院,一捆一捆堆满卷柜。面对这种情况,谢老极力主张领导带头亲自办案,他认为院长、副院长不亲自办案,就无法了解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什么问题,审判人员的思想作风是否端正,工作态度是否认真。如果这些情况不了解,又怎么能够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呢?他以身作则,亲自审阅案卷。经他审阅的案件有许多,全都一一依法处理。有的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有的被及时依法改判,及时纠正了错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院、法律、法官的尊严。
姜梦周,(1883——1929),宁乡五里堆人。自小与谢觉哉、王凌波同馆就读,并与何淑衡相往来。他幼年时就秉性正直,好打抱不平,同学们称他“梦四挺子”,对他很信任,遇到危难“找挺子”,行动“看挺子”。附近有个姓岳的豪绅地主,诬农民姜洪辉为贼,将其毒打至死,姜梦周替被害人打官司,由县到省,诉讼两年,虽赔钱怄气,累及家庭,终于胜诉,其时,仅22岁。辛亥革命爆发后,他投入学生军支援武昌革命斗争,在告别谢觉哉时说:“即将出发,不一定活着回来。”在武昌保卫战中,左腿负伤,南北议和后退役回家,在宁乡云山学校任国文和历史教员。在校期间,积极向学生推介何淑衡主办的《湖南通俗报》,并积极参加一系列革命活动。
王凌波, (1888—1942),宁乡王家大冲人。曾任云山学校校长。他积极参加组织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活动,不久任中共宁乡县党支部书记。积极支持开展工农运动和民众运动,并从事地下工作,1935年2月被国民党逮捕,受尽威胁利诱,严守机密,坚定不移,被判刑七年押于苏州陆军监狱。在狱中他组织牢友起来,提出要人权,反对监狱的虐待和迫害。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被党营救出狱,赴延安在中共中央秘书处工作,后任延安行政学院副院长,主持校务工作,为培养抗日革命领导人才和建立中央苏区法律体系以及培训法律人才尽心尽职,埋头苦干。
2、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及其法制思想
刘少奇,(1898——1969),宁乡花明楼人。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并参与制定和通过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刘少奇对于健全和完善国家监督机制作出了可贵的探索。他在八大报告中,根据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斗争方式业已改变的情况,及时提出了要着手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法制。他提出,为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就必须出来加以干涉。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检察、法院,必须贯彻执行分工负责又互相监督制约的制度。
1962年10月,刘少奇回宁乡,亲切地接见了我院原副院长刘福生和其他政法工作者。他在会见中说,现在一是法制不健全,有些事还无法可依,二是有关政策性的事作了决定,但社员不放心,怕变,就要以政府的名义立些法规。如社员房屋所有权,就要以县政府的名义发给社员房屋所有权证,谁随便变动,就依法规处理。又说,群众要告状,就要跑到城里去,不但路远,交通不便,还要花路费,去一次很难。建议省、市、县委在每个区设立人民法庭,方便群众,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湖南省委于当年的
3、大法官、大检察官向哲浚及其历史贡献
向哲浚(1892—1987),宁乡双江口人,民国时期著名大法官和大检察官。 1917年于清华大学毕业,留学美国耶鲁大学回国后,曾任北京、东吴等大学教授。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他担任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并任中国法律代表团团长。其为审判惩处日本战犯,捍卫中国权益不遗余力地进行坚决的斗争,一度扬名海内外。
国际检察局开始起草起诉书。在确定对日本战犯的起诉起始日时,发生了争执。经向哲浚据理力争,终将
在法庭上,向哲浚同日本战犯及其辩护律师展开了一场场舌战。
在审判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时,向哲浚向美国籍检察长季南提出:“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在中国犯罪最多,应由中国检察官负责对此二人的控诉。”向哲浚还从南京搬来援兵,让刚从欧美考察回来的著名法学博士倪徵燠出任他的首席顾问。
“文革”结束后,向哲浚不顾年迈,多次接待司法和新闻界朋友,解答与国际法有关问题。1980年代初日本军国主义阴魂不散,向哲浚多次在不同场合发表义正辞严的谈话,痛斥日本右翼妄图复活军国主义的可耻行径,还积极配合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的筹建工作,介绍东京审判的许多情况,其影像至今仍保留在纪念馆向观众放映的记录片中。
向哲浚一生对法执着地追求,他认为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有正义感,用法惩恶扬善;同时要努力学习中外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相互借鉴,以为己用,以捍卫国家利益和为人民谋福祉。
三、宁乡法制人物对国家司法的影响
国家法制的建立健全,不是一帆风顺的。历史是一面镜子,反映过去,观照现在,亦将辐射未来。从考察封建时代的蒋琬到新中国国家主席刘少奇、最高法院院长谢觉哉等人的法制思想与实践来看,宁乡法制思想有着某些独特之处,但不能说形成了自为一体、完备臻美的思想体系,必须将其放到中国法制思想这个大视野来考究方显弥足珍贵。它是对中化文化包括法制文化的兼收并蓄和发展,同时,这也是宁乡法制思想的“源”,反过来,宁乡法制思想又影响了、丰富了中国法制思想乃至法制进程。那么,宁乡法制思想有哪些地方特色?它对司法的影响有哪些呢?
1、刘少奇法制思想对国家司法的影响:政策要靠法制来巩固和稳定。“有关政策性的事作了决定,但社员不放心,怕变,就要以政府的名义立些法规。如社员房屋所有权,就要以县政府的名义发给社员房屋所有权证,谁随便变动,就依法规处理。又说,群众要告状,就要跑到城里去,不但路远,交通不便,还要花路费,去一次很难。建议省、市、县委在每个区设立人民法庭,方便群众,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少奇主席这些论述,反映了他对法制建设的重视。少奇主席在文革被迫害致死,以一国元首之死为代价,昭示国家法制与民主必须同行,缺一不可。仅存法制而无民主土壤的酝酿、生长,将寸步难行,国无宁日。胡适先生当年呼吁引进“德先生”和“赛先生”即含此意。法制是民主意愿的集中体现并赋予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在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免于一切特权,全体公民须共同恪守不渝,否则,只会凭一人一时之言或兴或灭,朝纲溃散。十年“文革”浩劫便是佐证。开国之初,刘少奇等国家领导人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到今天仍不失为一部好宪法,可是执行得如何?后来不就是因为最高层发动文革运动而致国家宪法被践踏,国家失序,人人自危,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权力的不受制约导致的个人专制而使国家法律作贱不能不说教训的深刻,而监督制约的最好办法就是民主了。
2、易祓法制思想对国家司法的影响:用继承与发展的观点建设法制。这里涉及到传统与创新的问题。我国的法制最早诞生于夏商朝,“刑起于兵”、“兵刑同制”,而那时的法多指刑法。形成系统法制思想的雏形来源于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礼法并用”,是这个时期以及后来各个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今天看来,这些都是中国法制思想的精华,我们理所当然需要继承,但不可囿于旧有的窠臼而裹足不前。易祓当年所提“天下之道不病于法制之不详,而病于法制之过详”之论,无不深刻地打上了古代法制思想的烙印,但它也有很大的局限性。随着法制的建立健全,法律日显严密,法条日趋繁细,这是世界大同趋势,给人民尤其是驾驶公权的人随心所欲地空间愈来愈小。易祓为何不同政见一出便遭厄运,就是皇权越法所为。被贬至郁郁而终,连他老人家究竟是法“不详”还是“过详”之过,自己都是一笔糊涂帐。如果当时的法“详”至完备,有成文法监督制约皇权的行使,则是另外一番风景了。当然,我们不能用今天的眼光来苛求前人,就是今天都还在“重复过去的故事”。到底是以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曾有不同的争鸣。但建设法治国家是各国理政的首要选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基本国策。宪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千部以上的法律正在逐渐制定和完备,步伐之快,可喜之至,特别是今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的立法已走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里程碑。这些都是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对传统法制思想的继承和与时俱进,实为盛世之举。
3、蒋琬等人法制思想对国家司法的影响:公正司法是法制思想的核心价值。依法治国是当今世界各国之治国利器,当然也是宁乡法制思想的归宿。从蜀蒋琬依律公处杨敏到何淑衡和谢觉哉刀下留人的纠错案,都说明“公正”的重要和沉重。不论于公于私,都用一条尺子来量,谁都会服膺无语。也只有这样,才能臣服天下,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乐业。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离开了公正,司法公信和权威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
4、李新庄法制思想对国家司法的影响:只有廉洁司法才有公信力。无数事实证明,“公生明,廉生威”。执法者的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才能获得公信力,才能会令行禁止,息争止诉,案结事了。若渗透点滴一己之利,法正也会歪,因为法是靠人去执行的,心藏污垢只会亵渎法的神圣而遭万民唾骂。清代刑部侍郎李新庄一生廉洁自好,奉法断狱,当属楷模。而杨度为辅佐袁世凯称帝,东奔西走,不遗余力,其实他暗中隐藏着做宰相的私利,留下了历史骂名,只是他晚年有所醒悟,最终加入共产党才聊以慰籍和解脱。
5、向哲浚法制思想对国家司法的影响:法律的国际交流和借鉴有利于中国权益的维护。依历史而观一国,仅有完备的国内立法是不够的,无论从过去到现在都一样。作为后发达国家,要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利益相互博弈中争一席之地,必向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的国家学习、交流和借鉴,以为己用,以维护自己国家的权益。当时审判日本战犯的远东军事法庭,开庭程序全部采用英美法系进行的,完全不同于当时国内的开庭程序。因此必须娴熟英美法系的审判方式,否则就不能参加当时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可见懂得英美法系的程序法何等重要。向哲浚正是凭借自己丰富的中外法律思想和知识,晓通国际法中之实体法和程序法,运用这柄达摩利剑,依法严惩日本战犯,将那些不可一世地蹂躏中国,双手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而又不思悔改,百般狡辩,企图蒙混过关的大日本帝国的魔鬼,一个个绳之以法,送上断头台,大长了中国人民的志气。当时没有向哲浚等人对中外法律的精通,仅凭一腔热血,也是报国无门的。当然,现在国际局势早已发生变化,中国已赫然成为世界重要的一极,国力远非昔日可比,受蕞尔小国欺凌之日永远成为历史。但当下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后的形势一刻也不能小觑,同在WTO规则下的主权国家,运用国际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迫在眉睫。我们掌握的“国际游戏规则”越多越好就对自己越有利。因此,我们学习、借鉴和交流国际大家庭的法律就越显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