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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活动中书记员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作者:蒋芷华  发布时间:2008-10-30 15:15:54 打印 字号: | |
  审判活动是法院工作的重心,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的重要部分,庭审笔录是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他把庭审全貌以书面的形式浓缩在文字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基层法院来说,一审案件都需要经过开庭审理的环节才能作出结论,法律根本就不允许法官对一审案件径行判决或者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活动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轻估的,因此,完整、准确、快速地将庭审活动记录下来,是书记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书记员做好庭审笔录,就能在庭审记录过程中真正体现“公正与效率”的这一法院主题要求。怎么样才能真正达到这种效果呢?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书记员必须客观、真实地做好开庭笔录。

实事求是是庭审记录最根本的要求,也是法院公正审判的集中体现。一旦庭审笔录在记录内容上不客观,或者说带有书记员的哪怕一丁点儿主观意见,就不可能真实反应庭审的整个过程,庭审笔录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应有的意义。在每一次庭审活动中,书记员必须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长期以来,我们有的审判员认为一名业务娴熟的书记员能够发现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失误或者错误,并且能在庭审笔录中主动予以补救和纠正,能够从书面形式上保证司法程序的正确进行。这种传统认识对书记员客观、真实记录庭审影响很大。还有一种情况,有的书记员将庭审笔录送交审判员审阅的时候,审判人员要求书记员对笔录进行一些不符合实际的修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书记员经常会应审判员的要求将一些关系到案件实体处理的内容稍作修改,或者是将庭审时漏掉的程序重新补充,有的可能是书记员确实漏记的部分,也有的可能就是别有用心了。这样的后果就是用规范、严密的庭审笔录掩盖了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既可能会损害到当事人的权利,还会造成重笔录轻庭审,与规范庭审、提高庭审质量的要求背道而驰。

我们只有充分尊重庭审事实才能充分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才能最终实现公正的判决。审判员主持的法庭审理活动,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保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的重要环节,可以从审判员的角度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书记员在庭审活动中所作的客观、真实的庭审记录是保证“公正”实现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从书记员的角度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书记员如何做到笔录的客观、真实?首先,我们需要书记员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在庭审活动中把自己想象成摄像机,接受审判员主持程序的实际操纵,不对案件怀有任何偏见,争取任何人都能通过阅读自己所做的庭审笔录,脑海中便能回放一遍该案庭审的现场模拟;其次,我认为书记员坚持客观、真实原则,应当如实记录好庭审中的每一个细节,绝不能因为自己认为一句话记与不记无所谓而放过,更不能因为自己对某个细节认为无关紧要而拒绝记录在卷。不受外界干扰是从客观方面要求书记员真实记录的有效方法;不受内心干扰是从主观方面要求书记员真实记录的有效方法。

   二,书记员对庭审笔录中对庭审程序的记录必须完整。

   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庭审需要进行的每一个法定程序都是为了在充分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使案件事实最大可能地得以查明,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作用与意义。书记员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应将庭审所进行的各项程序记录完整,这是保证庭审笔录质量的一个关键内容。书记员应注重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与掌握,特别是要对程序法中相关内容有充分地了解。这样才能使庭审笔录中程序完整,重点得以突出。比如说有的案件原告在开庭时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当庭提出反诉,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不能按一般的笔录记载了,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话,我们必须把确认可以合并审理的过程也详细记录下来。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改进庭审方式问题八的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而我们在庭审中,有的审判员有时让双方当事人均举证之后才一并进行质证。书记员的记录到底该如何记载呢?书记员的自身素质应当不断提高,同时也要求我们的审判员有严谨的办案作风和认真的工作态度。真正要办一件漂亮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书记员各自认真、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仅要求书记员素质的提高是远远不够的。

   三、书记员对自己的庭审记录内容应当力求准确。

   庭审笔录的主要内容是对当事人各方语言的记录。语言是人思想的表达,文字是语言在庭审笔录中的表现形式。由于受文化程度、学历、逻辑思维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人在使用语言表达思想时可能不拘一格,而书记员在以文字形式记录语言时,可能因语言环境、当事人的心情和地方方言导致差异。特别是当事人自叙或转叙他人语言时,书记员如果不能跟上记录,就有可能将转叙他人的语言变成当事人自己的语言,从而出现记录差错。为了避免这种误差,就要求书记员除具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外,还要有较强的观察力、判断力、理解力以及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再次组织语言的能力。尽最大可能地记录下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真实意思表述。在力求准确、真实的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法庭辩论阶段的记录,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入,往往在辩论阶段表现出更为激烈的抗辩,面对这时的辩论内容多集中在证据证明力与适用法律等关键问题上。各方为支持各自的论点,多使用法学理论中的有关理论语言,还有的是学理方面新的观点和认识。这就要求书记员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对法律前沿理论的必要的了解,有些字同音不同意义,写错了就是“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如“法制”和“法治”;有些字是多音的,不同音不同意义,有的当事人说“还欠款6000元”,他的表达是已经偿还了欠款6000元,可不说明的话,有可能理解为他还欠别人6000元未还,这就要求书记员在记录时应当添加词语正确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否则是无法准确记录此内容的。为追求庭审记录的准确,书记员应在平时的工作学习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新的司法理念的学习,掌握司法改革的动态。还要注意其他社会知识的学习,知识面要宽广,不断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

   四、书记员记录内容详实是一份好的庭审笔录的要求。

   文字记录不可能像录像那样将声、像全部记录下来,但要在笔录中尽可能地最接近的再现、复原庭审原貌,从而为审判人员正确审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打好基础。在记录各种案件的庭审时,注意记录好当事人的某些状态和庭审中的特殊情景,如遇被告(人)情绪激动、当事人拒绝陈述、对法官的庭审调查问话不做声或用摇头、点头等方式的,或者不配合法庭调查面无表情、亦无肢体语言表述的,或者法官问同一问题两次仍不置可否的,均应记入笔录,为将来审判人员做出正确判断提供确切的事实依据。

   五、书记员制作的庭审笔录要格式规范,页面整洁。

   庭审笔录是审理案件的关键依据,作为诉讼档案要长期保存,笔录不能只是书记员自己一个人能看得懂,而且应当让所有阅卷的人都能看提懂。这就要求书记员有一笔工整的字体,不要求是习体的,但一定不能是“鬼画弧”。在审管办的时候,有时看到一些案卷中的庭审笔录还要去仔细查验某些字,甚至发现有的语句尚不通顺,人都被弄得一头雾水。我们现在的庭审笔录有一部分是打印的,因此,页面的整洁相对手写体就不用担心了。一个法院的庭审笔录,我们应当尽量在格式要求、使用字号上力求统一,这样才能展现整体案卷的美观。无论在手写笔录还是打印笔录,我们都要尽量避免出现语言和文字差错。

   六、书记员要在庭审结束的同时完成开庭笔录的记录。

   案件的庭审笔录当事人可以当庭阅读,亦可以要求在五日内核对并申请补正笔录,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保证案件审理的效率,绝大多数情况下对核对笔录的时间要求就更为及时。有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被羁押、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路途遥远,庭审结束后需要当天返回家中。为方便当事人核对笔录,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就要求书记员能当庭完成笔录,让当事人就庭审内容进行核对。书记员因此应适用庭审节奏,记录好庭审笔录的过程中勤思考、找技巧,积累一些有效的经验。我这里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多指点:

   1、利用电脑进行记录。在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先将案卷整理好次序,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庭前准备阶段宣布案由、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及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到庭情况、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对这部分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不同案件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2、做好准备工作。对案由、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情况、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要提前了解,要在庭前将案卷查阅,了解上述内容的具体情况,事先作好记录。这样在记录庭审记录时,就能有的放矢,从而提高记录效率和准确性。

   3、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讲的内容,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在庭审记录节奏紧张,不能全部同时记录下来时,书记员可以使用以下方法:第一,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第二,合理取舍法。庭审调查、辩论、最后陈述这三个阶段,是笔录的重点,因此对案件当事人关于事实的叙述、认定依据和适用法律等实质内容的发言,应照原话记录,对答非所问、与本案无关的话则可不记录或者扼要记录。第三,闲时补记法。在法庭审理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补充记录,或者利用这段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七、书记员做好开庭笔录完成后的校对工作,也是做好庭审记录的一个重要环节。

   书记员在开庭笔录中出现差错或遗漏也是难以避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就明确赋予当事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书记员在完成此项工作时应该注意:一是确有差错和遗漏,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员应及时补正后由当事人确认签字或捺印。二是书记员如实记录了当时当事人的发言情况,当事人在庭后要求修改记录内容或做补充,书记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拒绝当事人的要求,并做好说明工作,且不可为图省事盲目答应当事人的要求而修改笔录,因为有些修改和补充是足以引起事实的改变的。例如,在记录刑事案件时,如果被告人在法庭调查、辩论以及最后法庭调查阶段均未讲到自己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在核对笔录时却要求在原述时加上自己有此情节的话,那么,按刑诉法有关规定,如在法庭上出现上述情况,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将要求控方提供相应证据,或建议其补充侦查的。如被告人要求进行修改,而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不掌握这一情况,书记员错误的补正会对案件的审理质量带来不利的影响和后果。书记员的记录内容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出现不符时,不能简单更正,而是应在保留原文的情况下补充记录当事人新的意思,并做出必要说明后,由当事人确认签字或捺印。

   八、做好当庭宣判合议庭案件的合议庭评议笔录是书记员应尽的一份职责。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进步,对于法院工作的检查和评定,就有了许多新的考察名词:调解率、审限内结案率、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当庭宣判率等。其中当庭宣判率是对各类业务庭室的考核制度没有差别的。就是在所有的判决结案的案件中计算出当庭宣判率,即当庭宣判率=当庭宣判结案案件数÷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而且,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要求比较高,一般都要求是一次开庭结案。那我们也知道,如果两次开庭结案或者为了达到当庭宣判而甚至进行第三次开庭的可能都会有,这样便会失去当庭宣判的意义了。因此,特别是对于当庭宣判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书记员一定要将对于证据认证或者案件评议的笔录做好。我钦佩那些办案公正的法官,他们不仅从实体上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论,特别是从程序的每一个细节都一丝不苟,从不走过场。书记员在审判员宣告判决后,所有的记录工作就宣告结束了;如果审判员走过场,书记员就得在判决宣告结束后对合议庭评议笔录做文章了,懂的书记员可以制造没有笑话的笔录,不懂的书记员就有可能创造笑话连篇了。作为公正的书记员,应当坚持原则按程序办事,但审判员一句“不要让案卷扣分”就会动摇书记员的意志,乖乖地将笔录补上,因为人心都是肉长的。所以,要真正走好程序,关键还是审判员的态度所决定的,希望大家都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各尽其责。

   总之,制作一份高质量的开庭笔录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作为书记员,我们应注意加强法律知识、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在法庭上做到“手、脑、耳、心”并用,真正提高自己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蒋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