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击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环保、卫生、制度和秩序,2008年10月23日上午8点,在县委常委、副县长刘亮的统筹安排下,在县政法委副书记徐鹏飞的现场指挥下,在副院长陶力成的亲自带领下,宁乡法院组织本院干警和其他单位干部300余人准时到达沩山风景名胜区拆迁现场指定位置,依法对六位擅自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房的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沩山风景名胜区于2006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沩山乡村民姜如全、刘其昌、姜子南、张建平及黄材镇村民喻寄端、李才良未经批准,擅自在沩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房,严重破坏了沩山风景名胜区的整体规划。宁乡县沩山风景名胜区开发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8月20日至26日分别向该六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拆除未经批准所建房屋。因六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故宁乡县沩山风景名胜区开发管理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审查后,于2008年10月9日向六被执行人送达了准予执行的裁定和限期执行通知,限其在10月14日自动履行拆除义务,并张贴了执行公告,但被执行人对此无动于衷、置若罔闻,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所以法院只好依法对其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在具体执行中,执行人员兵分两路,第一路执行组由非诉执行局局长周正良亲自带队,针对六户被执行人,依次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让其自愿离开待拆房屋,同时清理场地、疏散人群,设立警戒圈,对拆迁房内财产清点登记,引领公正人员公正、证据保全,同时做好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在搬迁组运完物件后,再安排两台大型挖机舞动巨型吊臂,强力拆除非法建筑,一时间墙壁砖瓦纷纷“哗哗”的倒落在地上,尘土飞扬……第二路搬迁组由副局长王海涛带领,协助执行组清点、登记、帮运财物至指定地点,交与被执行人或其家属。直到下午三点多,经过7个多小时的辛苦工作,顺利拆除非法建筑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严厉打击了违法占地建设的嚣张气焰,用法律保护了风景名胜区。由于法制宣传工作和对被执行人思想教育工作做的好,在本次执行中并没有遇到被执行人阻碍法院执法的事件。另外此次活动中,后勤组及时有效的安排餐饮和车辆,宣传组也及时进行材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