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为“长沙市政法干部北京大学专题培训班”举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座,他的主要观点记述如下:
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法治——
要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主要的是要理解中国国情,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以及与之相伴的法治,同时必须同中国的伟大复兴和中国和平发展的历史使命联系起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确实成功借鉴和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法治经验和教训,但这种借鉴很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简单甚至全盘照搬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治模式和理念,就能回答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这种观念不但在中国法学界存在,而且在政法实践中也有一定影响。如果不认真加以反思,轻则中国法治实践脱离中国社会实际,社会效果不佳,也许法学学术水平上去了,但法治在社会实践中就边缘化了;重则可能背离乃至有损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损害中国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不是为了追求一个提法,而是基于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基于中国特有的国情。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底子薄,地域广,差别很大,发展极不平衡,中国的法治建设没有自己的特点行吗?
建设法治是要以经济基础作后盾的,不是光靠信念能解决问题的。法治是要花钱的。中国人口这么多,流动人口这么多,犯罪率上升是必然的。中国的警察按人口比例来算是最少的。美国警察总数比中国还多,达到万分之五十,而中国不到万分之十。增加警察可以更好地维护秩序,人们群众的安全感会增加,但增加警察就必须花钱呀!
人少,矛盾就少,人多矛盾自然就多。不要说一个国家,一个家庭都如此。
中国的法治,必须回应和解决中国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复制西方的模式。
就拿你们这个长沙政法培训班来说,在座诸位一方面要有远大理想,着眼于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但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你们要回答你们湖南的问题、长沙的问题,你们各自区县的问题。不是说要你们眼界狭小,而是你们的职责要求你们务实,要求你们解决你们当地的问题和自身的问题。
有不少学者的书写得很漂亮,但他们一些人根本没有对中国的国情进行调查,他们不了解中国实际。有的是为了评职称而闭门造车写出的书,这些书根本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你们要相信自己,不要照搬那些书上的提法。这样的书要少读。
什么是社会主义?我认为要把握几点:第一,中国不能贫富差距太大;第二,中国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够的控制力,足以抵御外来干涉和外国的侵入,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比如通讯等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和行业就不能让外国进入。总之,必须保证自己的独立地位,决不能受制于人。第三,法治不是法学。法治是千千万万的司法实践者的事,是事关老百姓生存和发展的大事,是要为中国的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而推行的措施。如果中国的法治只是建立在什么理念之上、只是什么与世界接轨,那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的法治必须建立在实践基础上。法治是实践性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讲一些什么 西方理念,只讲一些什么原则,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没有中国的强大和稳定,中国社会就会分裂。没有稳定,最受苦和最受害的还是老百姓。我们已经远离战乱60年了,很多人都难于理解战乱给老百姓带来的苦难。没有稳定,国家要分裂,人民受苦难。没有发展,中国能强大吗?只有不断地推动发展,人民才能富裕,社会才会进步,国家才能有强大的综合国力,才能不受制于人!我们的法治建设,就是要解决中国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问题。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从这个基点出发。
有些人片面地理解西方的“法不禁止即可为。”对一些人严重违反道德规范、不顾廉耻的行为给予过多的宽容,甚至把它作为时尚加以推崇。因此,中央提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是正确的。
关于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就是必须为中国的老百姓解决问题。执法为民并不是简单地送法下乡、田间开庭和“马背法庭”,而是真真实实地寻求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的执法办法和途径。不能拘于某一种形式。如果在交通不便利的落后地区,就可推行“马背法庭”,就可到田间开庭。交通方便了,当然应该到法院或正规的场所开庭。执法为民,决不是追求某种形式,执法为民的本质就是要实实在在地解决老百姓的问题。
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只要管用,只要能真正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即使不符合西方法治的某些理念、原则和某些经典论述,又有什么关系呢?难道我们是要按照某一本书、某一种理念、某一种模式过日子吗?我们的法治就是要能保障老百姓“过日子”的法治!
不能保障老百姓过好日子的法治,尽管那些理念、那些模式、那些提法、那些演绎,多么漂亮多么时尚,有用吗?
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探索解决老百姓实际纠纷的办法。该审判的要审判,该调解的还是要调解。无论司法调解也好,人民调解也好,还是其他调解也好,只要能有利于帮助老百姓更好地解决纠纷就是好的办法。
不能让所有的纠纷都进入司法解决渠道。当前中国条件下,司法不能担当如此重任。当前流行的说法是: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说法很容易产生误解。司法既然是最后一道防线,就决定了司法不是最正义的防线,决定了司法不可能是最强大的防线。事实上,司法往往是最薄弱、最脆弱的一道防线。所以,司法不能冲到最前线,不能把什么都纳入司法救济渠道。
有人提出要把汶川地震中学生死伤的补偿纳入司法解决。法院能判得下这类案件吗?法院能界定地震中哪些房子是属于建筑质量问题吗?这些房子建于不同的年代,建设质量标准也不同,还有很多具体的复杂的背景,这些问题法院能搞清楚吗?即使法院判了,由谁来支付?所以,司法根本没有能力解决这种突发事件带来的纠纷。世界各国都没有司法解决诸如地震、海啸等突发灾难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的先例。所以,法院对这类案件一个都不能受理。
关于调解——
我并不特别偏好宣传某种纠纷解决方式。因为重要的是要能解决纠纷,就此而言,黄猫黑猫逮住老鼠的就是好猫。尽管中国农村社会有了重大的发展和转型,对司法有重大的需求,但中国农村的纠纷性质仍然与城市地区有诸多差别,因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与城市地区对司法的需求有性质上的不同。这进而意味着中国农村社会对中国司法提出了特别的制度、技术和知识的需求。 调解之所以在农村基层社会是主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并成为农民欢迎的司法产品,最主要的原因是,当代中国农村的基本结构还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互惠性关系普遍存在,并且往往相互牵扯,因此在纠纷解决中仍然有缓和人际关系的必要,同时也有这样的余地;社会同质性比较高,社会舆论构成了司法执行之外的一个比较强有力的社会制裁机构;农村的许多纠纷解决可以甚至必须借助一些民间习惯和风俗,以补足各类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的不足;尽管有了诸多现代化因素,但农村的纠纷相对来说仍然不像现代城市社会中的纠纷那样复杂多样;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缺乏有效的现代司法认可的证据保留和重现的技术和制度条件;由于财政的原因,农村缺乏律师这样的支持现代司法运作的专业人员;以及缺乏法学家所说的那种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正是在目前这些限制条件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比较优势才得以凸显,并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有时空、地域限制的,是有物质条件作基础的。宽严相济也是有条件的。
我是反对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中国这么大,发展如此不平衡,根本无法统一死刑标准。把实行那么多年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死刑复核一夜之间收回,就是不相信地方政府和法院,而且带来很多问题。
有人提出中国废除死刑,行得通吗?一些法学家不是着眼于如何解决中国当前的实际问题,提出一些当前根本不切实际的办法,他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他心里想的只是想当先知者。假如若干年以后,某一种做法推行了,他就好说“这是我最先提出的”。有人说,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要取消死刑,道理是对的,但在当前条件下,中国老百姓能答应吗?
比如郑筱萸案。他受贿只有500多万,有自首和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从法定程序而言,不杀是可以的。但作为国家药品质量监督总局局长,由于其贪腐和渎职造成假药、伪劣药泛滥和多少人生命和健康的损害以及药品监督管理秩序的破坏,不杀老百姓会答应吗?正因为如此,正义历来就是相对的,从来没有绝对的正义!
老百姓不是都对的。但即使错了,也要认真对待。正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言:“有很多错误的东西,你也必须认真对待。” 用概括了波斯纳的话来说,要“头脑清醒地对付或糊弄过去”。因此调动一切知识资源,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中不但是要干事,而且是要干成事。
正义的标准还与地域或环境有关。比如一对城市夫妻关在家里看黄碟,警察就不应该介入。但在农村或小镇上的街道(公路边)小店一对男女(可能是夫妻)看黄碟,邻居报警,警察就要查处,否则就是渎职。因为这种场所不能称为真正的“家”,它在当地的影响就远不止于“家”。再者,警察进入之前也根本不知这对男女是不是夫妻。
公平正义不是抽象的概念,是因时因地因环境而不同的。
关于服务大局问题——
法治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不孤立存在,既无脱离社会的法治,也无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法治。仅此就要求在法治建设之际不能脱离中国实际,不能脱离改革稳定发展的总任务,不能脱离中国社会的科学发展的基本思路。也正是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中国执政党和政府逐渐形成了有关大局、全局和局部的观念,以及相应的制度。法治实践同样必须如此。法治必须保证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社会和谐和稳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长期的可持续发展,这不仅关系到整个中国的根本和长远利益,而且也是中国法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在涉及这类根本问题时,拒绝法条主义的法治观,强调开阔视野和整体把握,并不与依法治国冲突,相反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势必是第一位的,否则什么都无法进行;由于这种不平衡很难急剧改变,局部利益的分歧与冲突就会经常出现。在小国中,各地发展更容易均衡,无论立法司法对各地影响基本一致,因此不大会出现中国常提的大局问题。
顾全大局还要有开阔的国际眼光和敏锐的政治洞察。中国的和平发展必然且已经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这是国际上企图维护单极格局的政治力量不希望看到的,甚至试图破坏中国的和平发展,分裂中国,制造动乱。顾全大局,必须考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讲大局,有时就要求政治考量和讲究智慧。在西方国家,法官也是讲究大局考量和政治智慧的。如1929年至1933年,美国爆发大规模经济危机。当时“市场不干预主义”占垄断地位,美联储面对股灾袖手旁观,造成了股市崩溃和大萧条。罗斯福1933年3月上台后为了解决这次经济危机,大力推行新政,政府强力介入市场进行干预,但在推行新政的过程中,最高法院通过几个关键案件的判决,严重阻挠了罗斯福推行的新政。罗斯福因此提出了一个名为“填塞法院”的计划。按照这个计划,总统可以提名另一名法官取代任何超过 70岁但还没有退休的联邦法官。联邦最高法院也不例外。“填塞法院”计划的表面理由是,年纪太大的难以胜任法院繁重的工作,需要增加更年轻的法官,以使法院更好地履行职责。但罗斯福的实际目的却“司马昭之心,众人皆知”。当时,最高法院有6人的年龄已经超过70岁。也就是说罗斯福可以借助“填塞法院”计划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从原来的9名增加到15名,从而清除实施新政的障碍。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力不被削弱,有几名法官达成妥协,转而支持罗斯福新政,支持比例由原来的3:6增至5:4。罗斯福也因此放弃了增加6名年轻法官的计划。“填塞法院计划”之后的几个案子中,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支持新政的,新政终于摆脱了来自最高法院的保守分子的羁绊,可以乘风前进了。最高法院也一直保持9名大法官的制度,至今未变。
因此,有时从大局出发,作政治上的考量,可以更好地维护司法的中立和独立。这就是法官的政治智慧。
中国的教训是刘涌案件的处理。最高法院和辽宁各级法院就缺乏对大局的清醒认识,致使这个案件处理的不恰当而变成政治问题。也就是没有把握好人民群众对黑社会的深恶痛绝这一社会情绪,而对刘涌这个影响极为恶劣的黑社会头子从轻发落。当初辽宁法院请示过最高院。一二审宣判后舆论哗然,群众反映极为强烈,最后最高法院只得提审而最终判处刘涌死刑,而导致很多负面影响。这本来只是一个法律问题,由于处理不当而演变成政治问题。
关于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突出特点。中国是大国,有着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发展的特点,要求中国有一个坚强有力、有理想、有承担、有组织、有纪律的政党来有效动员和整合全社会的力量,领导整个民族共同完成多方面的任务。中国共产党也有效承担了这一重任,它是一个有着明确纲领、发达组织和严明纪律的政党,它形成了社会现代化所必须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它事实上是唯一可以有效整合和领导中国社会各种力量的政治组织,也是唯一完成了这些历史任务的革命党和执政党。
改革开放的历史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在改革中的利益分化和冲突中,必须有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保证这个过程不会导致社会涣散,市场需要宏观调控,甚至法治的确立和改革也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的保证,能承担起这个任务的,仍然只有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更何况,当前我国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需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必须有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坚强、坚定和有经验的政治领导核心。
还必须注意,在当下,至少有些国际势力并不希望中国强大和崛起,甚至希望中国分裂,想用西方的法治民主观来改革中国的政治法律结构。通过强调三权分立或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来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党的领导,其实是某些国际政治势力破坏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破坏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这一点,必须要有充分的警惕。
(主要根据记录整理,个别观点参阅了苏力有关文章。未经苏力教授本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