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上午,宁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巡回审判庭应湖南省重点中学宁乡四中的邀请,将法庭开进学校。院长马贤兴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结了一件未成年人校园内犯罪案件。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当庭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该中学约2400余名师生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案件虽不大,但通过案件的审理,使该校广大师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2008年5月30日晚上9时许,宁乡县某电脑学校在校学生、被告人高某与同学彭某因洗澡发生口角。次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高某、陈某、李某、潘某、代某、尹某等人和彭某康某、栗某贺某、邹某、易某等人,在该校喷泉的花坛处发生争斗。被告人高某持刀将彭某和另一旁观学生刘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的伤情构成重伤,被害人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投案自首,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赔偿了两被害人经济损失5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庭审理后,经过休庭合议,决定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又依法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结合本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高某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彭某有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高某又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宣布闭庭前,马院长以案说法,殷切寄语,告戒和教育旁听的同学们一定要严格守法,遇事冷静思考,退一步海阔天空,做守法公民。切莫意气用事,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能。否则就会象本案被告人高某一样,害人害己,付出沉重代价。
马院长的法制教育寄语,是发自心底的,他寄希望能通过这一小小案件的审判,使全体参加旁听的学生的法制观念有一次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