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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法院及时果断处置一暴力抗法事件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09-04-15 15:12:28 打印 字号: | |
  2009年4月10日,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长沙市博利鞋材有限公司先予执行一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时,被该公司员工及其纠集的社会人员谩骂、阻扰、封堵,并用砖头、棍棒等凶器砸伤多名执行人员,法院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执行被迫中止。为制止暴力分子恶行,防止事态进一步向恶性发展,宁乡法院在危急情况下,果断将8名参与暴力抗法不法人员强制带离现场,对其中情节较为恶劣和严重的7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有力地处理了这一严重暴力抗法事件。

      公路设伏:博利公司假冒法院干警非法拦截车辆扣押出口货物  

  湖南宁乡县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于2008年5月至8月,从长沙市博利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利公司)购进价值17万多元的“霸力牌”胶水,恒丰公司称因胶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生产出的三万多双鞋子全部报废,造成恒丰公司损失一百多万元,恒丰公司因此未支付货款。博利公司即在2008年12月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起诉要求恒丰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损失20万元,并申请芙蓉区法院将恒丰公司的基本账户予以冻结,账上有存款约三万余元。而恒丰公司也以产品质量纠纷向宁乡法院起诉要求博利公司赔偿127万元(此案正在审理中)。

2009年3月30日下午恒丰公司委托长沙驰原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原公司)将270件货物(钓鱼鞋5380双,价值363610元)运送至上海口岸,并出口日本,途经金州大道靠近麓谷处时被博利公司派出的十多人冒充芙蓉区法院干警强行将货物抢走。第二天,恒丰公司去芙蓉区法院核实才知是博利公司假冒法院干警所行非法勾当。故恒丰公司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宁乡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驰原公司返还货物。因双方争议标的物事实上已被博利公司控制,驰原公司无法返还,故将博利公司作为第三人一并提起诉讼。

      支持出口贸易、维护国际信誉,宁乡法院紧急受理案件

  2009年4月2日,恒丰公司向宁乡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宁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法院立即责成博利公司返还货物。因被博利公司非法扣押的货物系出口日本公司的,如因向日本公司迟延交货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恒丰公司反映日本公司已向该公司的出口代理商深圳迪海进出口贸易公司索赔300多万元,并要取消日本公司另下的两万多双鞋子的订单,该批订单货物恒丰公司已生产,价值100多万元。宁乡法院立案审查认为情况十分紧急,如这批货物不能及时运至日本公司,影响的不仅仅是外贸出口和我国的经济信用,更为严重的是日方得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被另一家公司非法扣押,将影响我国法治形象和政治声誉。立案后即交民二庭审理。民二庭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原告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形,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不先予执行会令恒丰公司在对外贸易中违约并承担大额的违约赔偿金。况且博利公司未经法律途径私自强行在运输途中扣押他人货物行为明显违法。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最高法院多次下文要求各级法院为帮助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本案博利公司起诉恒丰公司的标的20万元,而非法扣押恒丰公司的货物可能给恒丰公司造成的损失有数百万元,且会影响中国对外贸易的国际声誉,对中国企业的发展不利。宁乡法院为避免扩大当事人的不必要的损失,为维护大局稳定,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平原则出发,在恒丰公司提供足额担保后,于4月2日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4月9日移送本院执行警务局执行。

      执行受阻 执行员被打伤

  2009年4月10日上午,宁乡法院执行警务局政委马玉书、副局长张丙岩、执行员彭繁荣、审判员孙慧安等十五名法院工作人员前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的博利公司执行被该公司非法扣押的财物。在向该公司经理室的管理人员郭垂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郭先是拒不签收文书,把法院的送达文书丢弃到办公室外的走廊上,并称法院人员无权进入他的办公室,让法院的人“滚出去!”将法院工作人员赶出办公室。随后郭要求公司人员将各办公室门、公司大门、仓库门全部关闭上锁。法院工作人员和博利公司负责人刘利及公司法律顾问赵海洋电话联系商谈,但两人均拒绝和法院人员通话。

  法院执行人员留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在博利公司仓库内,确认了堆放在该公司仓库内的货物系被博利公司非法扣押的恒丰公司货物。4月10日上午十时二十分左右,宁乡院执行人员和芙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四名法警决定,由宁乡法院执行局政委马玉书带领执行员彭繁荣和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名法警前往芙蓉区公安分局马坡岭派出所说明情况请求协助,其余人员由宁乡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丙岩带领继续对博利公司员工进行说服教育工作。马坡岭派出所值班副所长在听取法院执行人员情况介绍,并接受了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后,派了负责该片的王警官随同前往协助执行,派出所民警到达后,会同法院执行人员一道又向博利公司以郭垂辉为首的员工进行开导说服。但郭垂辉不但不听,反而用电话调集人员前来阻碍执行并下令公司员工将执行人员赶出公司,然后分成左右两排封堵法院执行人员和警车(后经调查,郭垂辉陈述该行为系公司法律顾问赵海洋指使)。在此情况下,执行负责人决定对郭垂辉、曾国全、江章辉、杜登贵、刘金龙等五名抗拒阻碍执法的首要分子采用强制措施带离现场。此后执行现场秩序一度趋于平静,于是执行人员组织调整车辆,打开仓库门,安排工人准备装载执行标的物。一切准备就绪,正待装载时,一辆黑色小车猛然开至大货车前挡住去路,车上下来一名约三十七八岁,穿休闲上装的男子,该男子一下车即叫:“宁乡法院有么子格在我们这里执行!砸烂他们的车,不准他们走!”在他的带领下,又有几十名公司员工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员涌上来冲散了执行人员的队形,执行人员边退让边向其发出警告,几名为首的暴力抗法人员不但不听劝阻,反而更加猖獗,龚德长、杨松华等人捡起地上的红砖头追打执行人员,将本院执行警务局聘用法警陶赞击伤,造成“头部裂伤,头顶左右分别部约3CM、2CM裂口”、“左肘部皮肤挫擦伤”,目前正住院治疗。彭如春抓起地上的大水泥块追打法警谢日新,其他暴力抗法人员也追打执行人员,整个执行现场一片混乱,执行人员人身安全陷入危险中。在此情况下,法警只得采取防身喷雾器将追打执行员的暴徒驱散,将暴力追打执行人员的龚德长、杨松华、彭如春强制带离执行现场,将受伤人员抢救出执行现场,执行行动被迫中止。 

      事件性质:博利公司暴力抗法

  宁乡法院将现场暴力阻碍执法的郭垂辉等人带回宁乡法院后,经过询问调查等,查明郭垂辉组织指挥策动公司员工暴力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龚德长、杨松华、彭如春系本次妨碍执行公务事件中的首要分子,并且态度恶劣、手段残忍,手执红砖头、水泥块致伤法院工作人员,决定各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曾国全、杜登贵、刘金龙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决定各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江章辉妨碍执行,造成本院执行中止,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博利公司不服宁乡县法院的裁决,纠集相关人员闹事。市委政法委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宁乡县政法委、芙蓉区政法委、宁乡县检察院等对此次执法活动进行了联合督查,经检察院介入调查,认为宁乡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并无不当行为。市委政法委于4月12日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在专题会议上,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讲了三点意见:一,对事件处理的认识:1、博利公司非法拦截车辆扣押企业出口货物物,是对法律的严重挑衅。要站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政法机关如何依法保障经济发展和“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这一事件。2、博利公司非法扣押货物、暴力抗法,且组织员工非法集访,破坏稳定,要严肃处理,对这个案件处理要形成一个导向,各政法机关要站在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维护长沙形象。二、此次事件的定性:这是一起博利公司暴力抗法的严重事件。对指挥和参与暴力抗法和破坏稳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坚决打击,维护省会长沙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维护长沙的法治形象,保障和巩固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后续处理工作:1、市委政法委将对整个事情全程监督,要求对暴力抗法者严肃处理;2、案件的审判依法律程序进行,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指导;3、博利公司要无条件退回非法扣押的原告恒丰公司的货物。

  至四月十五日,博利公司尚未退还非法扣押货物。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舟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