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1日下午,家住宁乡县横市镇的张孝明带着女儿在自己家门前的马路旁挖坑栽树,年仅三岁的小女被从树丛里冲出的一头100公斤重的野猪咬住乱甩,张孝明奋力扑救赶跑了野猪,但小女的左手严重受伤,在多家医院医治,用去医药费数万元,仍落下了残疾,?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属重伤。小女孩的法定代理人张孝云认为是张庆云等五被告他们非法狩猎,打伤野猪后,野猪才发狂,咬伤小女。遂于去年12月16日将张庆云等五被告告到法庭,要求五被告赔偿小女因此受到的损失138015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 被告非法狩猎激怒野猪,被告则认为野猪不是他们惊动的不应负赔偿责任。2009年5月14日星期四上午,长沙野猪伤人第一案,在宁乡县法院黄材法庭如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过慎密的法庭调查和唇枪舌剑的法庭辩论,合议庭查明了案件的事实,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决定,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