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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 损失获赔偿 当事人真心送锦旗
作者:黄祥和  发布时间:2009-12-01 12:10:42 打印 字号: | |
  • 马贤兴院长(左)高兴地接过锦旗
  • 前副院长杨建强(左)接过锦旗
  • 该案的 具体执行人执行警务局副局长蔡军辉(右)在接受赠旗

  2009年11月25日,家住宁乡县白马桥乡铜钱巷的周锦春分别给宁乡法院的院长马贤兴、原副院长杨建强及执行警务局的副局长蔡军辉送上锦旗一面,真心感谢宁乡法院依法为他等五股东从某银行和第三人彭某处执行回转了湖南长沙银轮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并挽回损失6.6万余元。
  2002年7月3日某银行起诉周景春,要求判令周景春偿还贷款本金27万元,支付利息63353元,本息合计333353元。 2002年7月29日宁乡法院作出(2002)宁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并于2002年8月28日法院依法查封了法人代表是周景春的银轮实业公司的全部房产土地以及周景春在白马桥乡风形村的房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银行与周景春签订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景春以205000元了却与该行的333353元债务。并限在2003年4月20日前全部付清。逾期则将位于城郊乡塘湾村(银轮公司)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自2003年4月21日起转属该银行。了却周景春欠该行的债务。同时退还周景春在白马桥乡凤形村的房产证。由于周景春不能如期还债。法院向宁乡县房地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银轮公司的房地产划归该行,并解除了对周景春位于白马桥乡凤形村的房屋产权的查封。
 从 2003年5月15日周景春向法院提出对执行和解协议不服的书面报告,2004年4月19日向法院提出确认执行违法的申请,到2007年8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中民中字第0260号民事裁定书,历经4年多时间,案件回到原点。本案原审被告不适格,原审判决被撤销,据此判决取得的财产需执行回转,造成的损失当赔偿。某银行追回贷款本息需重新起诉适格被告。
  2009年9月,某银行以银轮公司为被告请求追回贷款本息,重新起诉,现该案仍在审理中。
  而以周景春及龙元香等五名家庭成员(银轮公司股东)为原告,某银行为被告,第三人银轮公司,第三人彭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确于2007年1月19日就向宁乡法院起诉。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宁乡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7)宁民初字第252号判决,除判令被告赔偿第三人银轮公司设备、材料损失66015.54元外,驳回了五原告及第三人银轮公司的诉讼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这一审判决。由于宁乡法院在该案件执行中执行坚决、到位, 6.6万余元的赔偿款已经领走,银轮公司的房地产业已执行回转。于是出现了周景春等当事人送锦旗的动人场面。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黄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