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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人民法院远程观摩法庭开庭预告
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组织、领导传销罪
作者:研究室整理  发布时间:2009-12-02 10:40:41 打印 字号: | |
  开庭时间:2009年12月7日上午9:30

   开庭地点:宁乡县远程观摩法庭(设中南大学法学院实验法庭内)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贺永中,高级法官,宁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员:夏 霞,一级法官,宁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刑庭副庭长)

    人民陪审员:陈跃军,宁乡县妇联负责人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江飞,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笔山镇吕寨村二组。

  被告人冉隆清,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三角村五组。

  被告人吴鹏,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笔山镇二村二组。

  被告人苟华平,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千秋乡大坝村五组。

   基本案情:

  宁乡县检察院于10月21日向宁乡县法院提起公诉,其控诉: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等人组织90余人在长沙市望城县、宁乡县等地区,以推销天津天狮公司的化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2800元一份的产品费以获得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织层次,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等人负责管理家庭和领导传销人员,非法开展传销业务,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多名。检察院认为四被告人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请求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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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舟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