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2009年12月7日上午9:30
开庭地点:宁乡县远程观摩法庭(设中南大学法学院实验法庭内)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贺永中,高级法官,宁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员:夏 霞,一级法官,宁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刑庭副庭长)
人民陪审员:陈跃军,宁乡县妇联负责人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江飞,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笔山镇吕寨村二组。
被告人冉隆清,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三角村五组。
被告人吴鹏,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笔山镇二村二组。
被告人苟华平,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千秋乡大坝村五组。
基本案情:
宁乡县检察院于10月21日向宁乡县法院提起公诉,其控诉: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等人组织90余人在长沙市望城县、宁乡县等地区,以推销天津天狮公司的化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2800元一份的产品费以获得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织层次,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江飞、冉隆清、吴鹏、苟华平等人负责管理家庭和领导传销人员,非法开展传销业务,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多名。检察院认为四被告人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请求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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