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份,民二庭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宁乡县某某公司、唐某、宁乡县某某村委会债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宁乡县某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被告某某公司补偿原各房屋拆迁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因原告年老体弱便委托被告唐某办理接收拆迁补偿款物。但在领取补偿款时,被告唐某超越权限,被告某某村委会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补偿款借给被告某某公司,故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立即归还借款21万余元,由被告某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分至袁建英副庭长后,袁庭长像往常一样,查阅案件材料,做案前准备工作,通知被告宁乡县某某公司和宁乡县某某村委会来领取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当被告委托代理人来办公室领取法律文书时,与袁庭长谈起此案的一些情况,吐露了一个这样的事实:此案原告刘某某是一个八十多岁的五保老人,且现在有点神志不清,住在其外甥唐某家,而唐某又是本案被告,于情于理,这样的诉讼都有点不符合常规。听到这个事实,在场的人都为之一震,那么,这个案件起诉是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是在案件背后隐藏着某种利益冲突?随后两被告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袁庭长用心细看发现,其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他们所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为了证实两被告的说法,袁庭长联系了原告的代理人进行询问,原告的代理人却说对此事不知情,一再申明授权委托书是刘某某本人签署的,因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会更有利于维护刘某某的利益。
为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袁庭长走访了被告某某村委会,村委会的领导反映刘老起诉的借款21余万原系其房屋征收款,因其无子嗣,由村委会经刘老同意出借给被告某某公司,借条由村委会保管。现在不知什么原因,刘老又起诉想要回该笔借款。这件事引起了村民的一些猜疑和很大的反感。村委会建议,刘老虽孤苦一人,但其还有弟、妹,此笔款项,在基本的道德底线之下,不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案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更适宜。
两被告所反映的情况与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严重不符。这个案件在开庭之前,是否应该做做实地调查,以解心中的疑团呢。思考良久,向庭长请示,袁庭长决定去会会刘老。而刘某老现在住在被告唐某的家中。到了唐某家里,袁庭长依程序要求唐某回避,需要与刘老单独聊聊时,唐某却在门外不远时时守听着刘老的陈述,刘老几次欲言又止。袁庭长义震严辞地要求唐某离开,唐某却听而不避。当问及这个案件的起诉是不是刘老的真实意思时,刘老一会说他不知情,一会儿又说“唐某”告诉他了。问刘老是否愿意继续住在唐某家时,刘老又说想住回敬老院。而唐某听到刘老想住到敬老院去,在旁边对着刘老说到:这里有什么不好啊。刘老于是说“好”。这样的情形,袁庭长看在眼里,也看出了这起案件由来的端倪。
在历经铺询问刘老时,恰逢唐某所在村的村书记也在唐某家。与刘老的谈话,解开了袁庭长心中的疑团。于是。袁庭长与村书记交流起来,从爱与亲情的角度,建议村书记多做做唐某的思想工作,让刘老在晚年生活中体会到快乐。
通过走访和调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逐一清晰。原告当初自愿将征收款借款给被告某某公司,眼看借款就要到期,却在此时起诉,背后也许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如果案件如期开庭审理,其折射出来的社会效果在当地村民看来,好似在看一场“硕鼠争夺蛋糕”的闹剧,甚至不利于维护当地的和谐和稳定。这些不利的后果让袁庭长看到了这起表面上只是一张借条所引起的事由通过诉讼解决的不妥。袁庭长把调查的事实语重心长地告知给了原告代理人,对案件进展从法律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继续纠缠于诉讼,有可能会适其反,更不利于此案的解决。为避免给刘老的晚年生活带来后顾之忧,在其还有弟、妹的情况之下,让他们知情参与,以家庭会议的形式解决可能更有利于维护刘老的真正利益。同时,与被告某某村委会耐心交流,希望被告村委会作为刘老财产的暂时掌管者,以刘老晚年幸福生活为重,多多加予照顾。被告某村委会表态将会召集刘老的兄弟、及姐妹过来,尽力通过家庭会议的形式来予以解决。
在多方工作细致地劝解下,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这时的袁庭长,轻松的吁了一口气,虽然这起纠纷照样存在,但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如开庭审理,其结果,可以预料;而现在原告无声地撤诉,则淋漓尽致地将作为法律人的法官的基本素养在这起看似简单而又复杂的案件中展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