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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态建设浅析
作者:省高院机关党委 谢治平  发布时间:2010-07-15 16:44:53 打印 字号: | |
  引言:当前,“法官心态建设”已经成为了大家越来越关注的热门话题。近几年来,省法院党组、政治部对法官心态建设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10年5月7日下午,省法院机关举行了“司法职业心态建设”专题讲座。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康为民亲自主持讲座并发表重要讲话,“司法职业心态建设”的全国首倡者、宁乡县法院院长马贤兴受邀为全院干警授课。结合这一工作的开展,省法院机关党委曾于2009年9月走访了湘西和怀化中院及相关基层法院,进行了法官心态建设专题调研,并形成了《法官心态建设浅析》一文,经再度推敲修改,现将该文发出,相关观点不一定成熟,旨在参与探讨和推介,但愿能有所借鉴、有所裨益!

             法官心态建设浅析

                        谢治平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的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可见,社会心理和心态建设问题已为党中央所高度重视。

“态度决定一切。”司法队伍的心态建设,已成为当前一个重要且紧迫的课题。远在古希腊时代,法律职业者特别是法官,就一直为人们所尊崇,在现今走向法治化的中国,法官群体也正日益受到民众的瞩目。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官的心态,关系到芸芸众生的前途、命运,乃至于生命。当前,我们尝试在法官队伍中开展心态建设活动,也是旨在探索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径。这是一个独特的视角,它与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心态建设虽然也不排斥组织的工作和力量,但更注重个体的自我修正、自我改造、自我修养、自我升华和自我超越。

一、对法官心态的概括认识

什么是心态?安东尼•罗宾说过:“心态可以说是发生在我们体内几百万条神经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在任何时间内的感受。我们大部分的心态都是直觉的。对于跟自己有关事物所做的反应,就叫做心态,可能会是进取的、有为的,也可能是颓丧的、受抑制的,但是很少有人想刻意地去控制它。在追求人生目标上,会有成功与失败两种结果,差别就在于自己处于什么样的心态上。”法官心态就是法官的心理状态,泛指法官对事物的看法和认识,也可理解为法官对事物所反映出来的态度。法官心态除具有普通个体的心态特征外,还受职业特征和职业环境的影响,具有不同于其他人心态的职业特点。

人生最重要的莫过于心态健康。生活中成功的机遇不是时时都会出现在我们身边,相反困难和挫折却常常伴随我们左右。如果自己心态不好承受不住,一定会无所成就。在无数充满竞争的道路上,很多人不是被别人打垮的,而是被自己的不良心态打败的。法官心态也同时并存着积极与消极两种。积极的法官心态使法官个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人格、同时法官也会以积极的精神风貌和高昂的工作热情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消极的法官心态不仅影响法官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热情,而且影响国家整体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形象;积极的心态是法官心态的主流,支撑法官群体默默为依法治国、为审判事业而奋斗;消极的心态只是存在于极个别法官之中,只要加以引导和培养,也可变消极为积极。

司法,维系着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着国家稳定与和谐,崇高而神圣,深为社会所关注。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工作者在社会公众的高度期待下,其工作压力与日俱增,审判执行任务愈来愈重,职业保障不尽人意,还常常不为公众所理解。身处多职能角色定位之中的法官,尤其是广大基层法官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久而久之会促使法官的消极心态形成。法官的消极心态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缓解或消除,将会严重影响法官的工作热情、生活情趣和身心健康,进而会使法官的思想慢慢发生蜕变,政治立场开始动摇,抗腐能力变弱,违心审判相应增多,也就是说消极的法官心态会慢性窒息法官队伍的活力,导致法官队伍整体形象损害,甚至动摇我们的司法审判事业。可以说,心态建设在当前司法界、乃至整个国家公职人员队伍中已显得越来越突出和紧迫了。根据我们机关党委的走访了解,从消极与积极两个角度来看,当前,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并存着以下几种心态:

(一)谋生心态与享受工作心态。这是从法官的追求和实现人生价值的角度看。前者把工作当作谋生的手段,工作是为了养家糊口,是纯粹为了生存,思想上没有远大的理想和追求,能够生活安逸就心满意足。后者不仅仅把工作当作生存的方式,更是当作事业来追求,是实现自己理想和抱负的途径,所以为快乐而工作,因工作而快乐,在享受工作快乐的同时实现人生的价值。

(二)补偿心态与感恩心态。这是对付出与回报所持的不同心态。极个别法官认为法院工作量大,负荷重,付出很多,但回报少,待遇低,付出与回报成不等式,产生了吃亏论,萌发了通过其他方式来补偿自己应得的回报的补偿心理。绝大多数法官则怀着感谢党和人民培养教育的心情,把工作当作自己追求的事业,通过努力工作来回报社会、回报人民,由于心存感恩,心怀追求,所以不怕辛苦,不计得失。

(三)失衡心态与平常心态。这是对名利得失表现出来的不同态度。心理失衡者来源于攀比心理,偶尔与社会其他行业、其他人员进行攀比,由于缺乏正确的比较方法,不是比工作、比奉献,而是比待遇、比收入,认为其他行业收入高,法官待遇低,患得患失,导致心理失衡。心态平常者能够理智看待社会分配不公和行业差距,正确对待名利得失,把事业摆在第一,利益放在第二,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

(四)悲观心态与乐观心态。这是对理想与现实差距的不同反映。极个别法官认为法律的价值取向、司法追求的目标与现实执法环境之间有较大的差距,法律的功能难以发挥,法律追求的价值难以实现,对司法前景信心不足,产生悲观和失望心理。绝大多数法官能够正确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条件,认为法治的实现、法律价值的体现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阶段的需要,需要经历渐进的过程,现实的差距是前进中的问题,应当在前进的过程中逐步解决,心中始终充满信心和希望。

(五)埋怨心态与宽容心态。这是对压力与责任所持的不同态度。当前正处在社会矛盾多发期,法院面临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大大增加,解决的都是社会矛盾的难点问题和焦点问题,始终处在风口浪尖上,法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社会上仍有人不理解,少数当事人也不满意,再加上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内容多、力度大,于是极个别法官产生了埋怨情绪,认为法官始终在针尖锋芒上过日子,责任大,压力大,工作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吃亏不讨好,出现了较重的心理负担。绝大多数法官能够正确面对现实,认为在改革的关键时期,自然是矛盾的多发期,是社会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是可以化解的,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法院应当运用审判职能为解决这些矛盾作出贡献,自始至终对现实矛盾和问题持宽容、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

二、开展法官心态建设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原因分析

有人说 “法官是刀锋上的舞者”,这是对法官心理状态一个最为形象的描述与概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积极开展法官心态建设确实是意义深远、十分必要的。

(一)开展法官心态建设的理论价值分析

1、心态建设是法官公正司法,忠实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职责的需要。首先,良好心态是法官进行法律思维的前提。法官司法行为需要按照法律的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而这种法律思维要求法官有正常的心智。正常的心智就是良好心态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不能保证心态良好,法官就有可能失去正常的心理智能,从而无法正确认识事物。其次,良好心态是法官行为端正的保证。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心理素质的标准更高,心态健康的法官才能成为最忠诚的法律信仰者,并善于以实际行动弘扬法的精神,实现司法行为的公平正义,才能确保有适度的行为反应。再次,心态健康是法官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力量。心态健康的法官才能以良好的心理状态投入工作与学习,而且以较强的自制力来调节自己的行为,能坚韧不拔、百折不回、克服困难、达到目标。

2、心态建设是法官自身应对竞争,成就事业,调节身心,家庭和谐的需要。首先,法官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由于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每天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案件。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要达到工作目标;在纷繁复杂的矛盾中,要定纷止争,实现案结事了。能否表现出坚定执着、乐观自信、沉稳干练和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至关重要。其次,心理健康是法官身体健康的重要条件。一方面,心理疾病本身就是严重的健康问题。正如专家认为,从疾病发展史来看,人类已经从“传染病时代”、“躯体病时代”步入了“精神病时代”。另一方面,人经常处于不健康的心理状态,极易损害身体健康。古语有云“怒伤肝、思伤脾、忧伤肺、恐伤肾”。有人曾对1200名机关公务员连续两年进行健康分析,发现前四位的疾病分别为高血脂症(54.22%)、脂肪肝(30.29%)、高血压(11.22%)、糖尿病(5.09%),其中40岁以上的人群检出率最高。这四种疾病与精神心理因素、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不良的生活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同时,有研究表明,心理疾病导致免疫能力下降,导致激素分泌异常,引发头痛、皮疹、粉刺等问题。心理问题引发身体疾病,身体疾病又加重人们的心理压力。此外,法官职业群体的工作心理压力,往往又会迁怒或将忧郁传递于家庭成员,影响家庭和谐。

3、心态建设是对法官群体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进行创新的需要。法官的心态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辩证统一,但不能被之涵盖。首先,心态建设主要以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心理卫生学、教育学、心理测量学、发展心理学为直接理论基础,而思想政治教育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直接理论基础。其次,心态建设的对象主要是有心态问题、负面情绪、心理障碍等问题的人,而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全面性,任何人都属于受教育的客体和受众。虽然法官心态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和针对性,但两者又具有统一性。新时期的法官思维活跃,传统的思想教育和队伍管理方式极容易使法官产生抵触和厌烦心理。因此有必要进行创新,将心理学教育、心理训练、心理支持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加强法院队伍素质建设。

(二)开展法官心态建设的实践原因分析

1、法官的职业原因。首先,法院案件不断增多,而办案人员少。据统计,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一方面是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法院成了各种矛盾聚集地;另一方面是法院人员引进门槛高,法官人数增加与案件数量激增比例差距拉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其次,案件日益复杂,法官履职难度增大。随着社会矛盾的日趋复杂化,案件本身法律关系复杂化,新类型、疑难型案例层出不穷。同时,由于法律的修订、庭室的人员调整,使部分法官对某些业务生疏,有时需要学习、摸索和适应的过程,这种因素在客观上增加履职的难度。再次,社会对法院的高期待。法官定纷止争,多数情况不可能让双方皆认可判决,法官有时面对无理投诉和缠访的压力。个别不公正、不客观、不真实的媒体宣传不仅误导民众对法官的形象认识,同时给法官增加心理负担。最后,法官在处理纠纷中,时时接触社会的负面现象。不论是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还是支离欲碎的离婚纠纷,这些案件往往对法官心态产生负面的影响。

2、法官的职业待遇和保障原因。一是经济待遇低。虽然《法官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仍然套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没有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制定出新的工资制度。《法官法》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和相关的保险福利待遇,在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也不能落实。法官与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收入相比更是相差甚远,和同地区的其他公务员相比也有一定距离。二是政治待遇低。虽然《法官法》对法官的政治待遇有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等同于公务员序列管理,而且法官职级晋升空间相对狭小,政治前景不明朗。法院内部人员多,职位有限,法官升迁困难。法院法官交流到其他部门任职的很少,反而由行政单位交流到法院任职的人数较多。

3、法院组织机制原因。首先,法院内部审判绩效考核严格,对法官工作要求高,各种惩戒措施多。所有的法官一直在努力平衡和把握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兼顾。在一定的案件审限时间内,在保证包括文书、案卷等细节质量的前提下,要及时高效地解决大量的纠纷,法官必须投入大量的心力和耐力,严谨细致,不敢松懈。而一旦出现错案,法官将面临处罚。其次,同级多层面竞争压力大。法官都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得到进步,并将此视为价值实现的重要目标,而客观现实是法院人数多、人才多、职位少、职数比例低,造成一批优秀法官由于落选心里落差大、无比难受。再次是复杂的人际关系。与其他政府机关一样,法官在工作中要面临许多复杂的关系,有上下级关系、同级关系、与当事人的关系,等等。良性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增加工作的信心,满足人所需要的安全感。而现实中,往往人际关系紧张,特别是涉及部门利益分配、分工合作、职业升迁等事情时,往往会影响队伍中的信任感。

4、家庭生活原因。作为一个普通的人,法官也期望自己的家庭生活美满、和谐幸福。由于职业习惯、特点及现状等因素,法官要承受比其他职业更重的来自家庭生活方面的心理压力,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由于竞争激烈,法官时常遭遇期望与现实的背离。一般而言,法官在家庭中往往受到家庭成员的尊重或仰视,家庭对其依赖程度和期望值也相对较高。对绝大多数的法官来说,也较乐于享受这样的家庭礼遇。但在日趋激烈的岗位竞争中,由于个人能力、素养、机遇的不同,总有一些人无法实现家人对其所抱有的较高期望。当期望值与实际状况发生背离时,相当一部分法官会逐渐感到无法正确处理好与家人的关系,无法恰当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有的刻意隐瞒,独自承受;有的无事生非,无端责备;有的恶意报复,不惜亲情。这都给美好生活和事业蒙上了阴影。另一方面,每一个法官家庭都各自家庭情况。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个别法官家庭生活负担重,有的一人要供给全家老小的生活,经济比较困难;还有法官自己身体欠佳,工作量大难以承受;有的因夫妻失和,或亲人离世而情绪不佳;也有的为子女升学、求职而忧心忡忡。在这种情况下,再遇到很难沟通的当事人时,依然要求法官要耐心,要细致,要和气,要忍耐,真正能做到是有一定难度的。

5、法官个体原因。首先,法官自身期待值高。法官是公务员队伍中素质较高的群体。依据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洛斯的需要层次理论的基本观点,自我实现和尊重是人的最高层次需要。法官作为较高素质的群体,自我实现和获得尊重的需要是比较强烈的。其次,人格冲突。法官的职责要求法官加强自身修养,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和依程序办事,与现实世俗社会保持距离,这与法官个体的感情发展有时是相背离的。在工作中,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严格执法,容不得半点差错,使得一些个性突出、动机水平高的法官感到压抑、阻碍创新能力的发展。加之个别部门紧张的人际关系,致使不少法官个人特有的气质、性格、兴趣、爱好,以及特有的思维、意识、情感等心理活动往往“不能”、“不便”、“不敢”自然流露出来,法官在这样的环境中往往言不由衷。最后,法官个体对心态健康认识不够。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绝大多数法官过分强调克制、忍耐,回避表达自己的需要和情感,认为心理问题完全是性格上的软弱、能力上的欠缺造成的,同时不少法官对维护心态健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心理健康的知识知之甚少,对谈论心态问题往往是羞于启齿,有时甚至会故意掩饰自己的心理压力。

三、搞好法官心态建设的方法和路径

正如成语所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和心理学用语“心病还需心药治”一样,我们要让法官的消极心态有所改善或消除,我们必须“对症下药”,找出问题的根本。根据我国国情,要在近阶段实现对法官管理和工资制度的改革,以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有必要从综合性、辅助性的途径入手来改善法官的消极心态。也就是说,搞好法官的心态建设,必须内外兼顾、多管齐下。

(一)从理念教育的角度入手

将心理健康教育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如果把人视为一部机器,那么人的基本理念就是总开关,人的思想、道德、精神、心态、情绪、语言、行为等受其支配。因此,法官健康心理,必须先从确立正确的理念和观念开始。这样才能帮助法官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养法官对自己心理积极地进行自我调节和自我教育,逐渐改掉已形成的不良的心理反映,代之以积极的心理特征,使自己的心理素质更臻完美。具体而言,理念,就是要求法官以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确立正确的良知观、大局观、和谐观、幸福观与人生观。

(二)从完善机制的角度入手

1、进一步满足法官自我实现的需要,建立合理的岗位职责制。定人定岗,明确责任,以防由于岗位职责失衡造成的苦乐不均。同时,帮助法官个体了解自身的人格特质,盘点能力参数,评估外部环境,找准最佳的职业坐标,实现自我发展与职业需要之间的契合,以化解法官中普遍存在的高升迁期望与低升迁概率的矛盾,减少职业心理问题发生的可能。

2、健全法院用人机制,让每个法官有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包括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任用机制;以能力、业绩和公论为核心,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有利于法官健康成长和社会进步的考核评价机制;以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为标准,有利于法官司法为民、廉洁奉公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标,以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重要内容,有利于充分施展才能的激励保障机制;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为尺度,有利于优胜劣汰、奖优罚劣,促进法官队伍优化的新陈代谢机制,等等。让德才兼备、心理健康的法官脱颖而出,走上重要岗位。

(三)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入手

1、进一步满足法官尊重和交往的需要,加强民主管理。适当赋权于法官,让法官参与院务的决策。这种方式有利于突出法官在法院中的主体性,真正做到关注和尊重法官,提高法官职业满意度。以民主化的方式邀请法官参与法院的各项管理决策,为法院的管理和发展献计献策。法官在参与法院管理决策的过程中,会增强归属感和职业认同感,提升自我价值感,从而避免不良情绪体验的发生。

2、提高人际交往水平。一方面,法院领导应关心、重视法官,注重与之的情感沟通,提高其对组织的情感忠诚。领导应富有亲和力,善于运用奖罚分明的工作制度激励法官,比如适当的公开表扬等。此外,还应善于引导下属发泄情绪,使其心理压力获得缓冲,感受到人性化的组织领导方式,从而产生心理安全感。另一方面,法院领导应该善于引导法官领悟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意识,让法官与当事人建立和谐的情感关系;还应在权责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授权,培养法官处理棘手问题的能力,增加工作的自主性和挑战性,提高工作成就感。各级组织应开辟有效的沟通渠道,建立“无缝沟通”的信息分享机制。在横向沟通方面,可以开展“换位思考”、“工作交流”等活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配合。

3、营造健康向上的法院工作氛围。健康文明向上的工作氛围对法官队伍的心理健康意义重大。适当的、健康的业余爱好能够起到放松紧张情绪、融洽人际关系、增强集体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作用。因此,要经常组织法官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让每一个法官都有展现自己的平台,令其生活更加充实,营造和谐团结的气氛,避免心理上滋生失落感。要经常召开各种座谈、沙龙,让每一个法官都有机会表达自己诉求的途径。要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传统,对爱岗敬业、工作表现突出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在组织中形成一种清正、开明、活泼、向上的氛围,这些对法官队伍的心理健康十分有益。

4、引导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理念。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不良的卫生习惯会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一般来说,起居无常、饮食无序、运动过少、吸烟、嗜酒都属于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不良的卫生习惯。西方谚语说道:“健康的精神寓于健康的身体”。健康的身体是健康的心态的基础。显然,疾病丛生,神不守舍,精神健康就无从谈起。因此法院应当引导法官一日三餐、平衡膳食;控制体重,保持正常;适量运动,坚持锻炼;减少应酬,注意休息等。此外,法院应当在设施、组织、文化等方面引导法官建立健康生活的理念,如设置标语和健康知识栏、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让法官在潜移默化中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理念。

(四)从心理干预的角度入手

1、建立健全法官心态健康服务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法院经常开展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却很少有心理知识学习和心态健康教育。通过定期开展心理知识学习和心态健康教育,可以使法官了解自己的心理结构,掌握自己的心理特点,明白自己的心理缺陷,诊断自己的心态问题或心理疾病,从而有意识地调适自己不平衡的心态,在心态上自我超越,实现自我升华。

2、探索法官可接受的心理咨询的实现形式。由于我国心理咨询开展较晚,大多数人对心理咨询的认识有偏差,担心看心理医生会让人以为自己有精神问题,而影响自己的进步,因此,对心理咨询望而却步。一般人都对心理咨询保持谨慎的态度,更何况法官,要想在法院建立心理咨询室,让法官有心理问题自己去就诊,恐怕是很难的。因此,需要探讨法官接受心理咨询的实现形式。目前最好的方法是先建立电话咨询热线,或者通过互联网建立心理咨询网站,进行间接的心理咨询。待人们对心理咨询有了正确的认识后,可再建立专门面对法官的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只有让法官感到心理咨询安全、保密,心理咨询才可能被有心理问题的法官所接受。

3、充分运用心理状况信息。如前所述,法官的心理素质是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官的思想、行为和潜能开发都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法官的心理状况信息应该像政治素养、家庭成员、成长经历、身体状况等信息一样进入干部管理部门的掌握范围。这就需要建立一套法官心理监测和预警机制,通过专业机构定期的心理测评,用科学的方法掌握法官的即时心理状况并建立个人的心理档案;然后建立相关制度,将他们的心理状况信息作为法官考核、提拔的重要指标。

(五)从保障法官职业安全需求的角度入手

人身安全、健康保障、工作职位保障和家庭安全等是法官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产生法官心理压力的重要因素,是造成法官消极心态的罪魁祸首。法官从事的是高风险职业,不管你怎么处理都会得罪一方,很难达到两全其美的局面,因此,法官的人身安全、健康保障和家庭安全随时受到威胁。目前,一系列法院安全事故的发生,使法官对工作的安全需求普遍很关注。由此,各级政府和法院系统有必要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健康保障和家庭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如配备充足的司法警察,建设法院集资家属区以及成立应急处理事故组等。此外,工作职位有保障是法官工作的动力所在,如果法官的工作职位没有保障,那么法官的心就不会稳定下来,做事不会踏实。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约束法官行为的应该严格执行,但各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法院单位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再制定文件,在工作职位保障方面来给法官额外增加一些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总之,法官心态建设是目前我们法官队伍建设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正如康为民院长在今年上半年院机关“司法职业心态建设”专题讲座上所强调指出的:“践行法官心态建设,不仅仅是对干警个体身心的调适,更重要的是通过理论体系的构建,改进和完善干警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实现心态建设与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廉洁、司法责任的结合。”因此,法官心态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对于我们来说还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课题,这需要我们每一名干警的积极参与、积极配合和积极思考。办法总会比困难多,只要付诸努力,只要保持健康阳光心态,相信我们的明天必定更美好!
来源:湖南法院网内网
责任编辑: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