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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24 15:10:18 打印 字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16日发布的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2736(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25.4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25.43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刘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