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运行,除了依赖法律自身的力量,更关注法律人的作用。法官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其对法律的理解信仰乃至运用技巧,直接关乎法律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否实现。
我们对法官裁判思维等司法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训练,有力推动了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同时我们又发现,再精密的逻辑、再高深的推理,如果离开了法官良知的保障,将是一无用处,甚至成为舞弄公权、徇私枉法、谋求私利的工具。因为他的司法技艺越强、玩弄诉讼技巧的能力越高,反而会使他在背离公平正义法律精神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言:“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倘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且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对法官品格的教育必须从其内在的思想根源、从其心灵中最基础的地方入手,才能触及本质,才能真正解决法官素质教育中的深层次问题,从而奠定法官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基础。
司法良知是触摸法官内心世界深层次的东西,是比职业道德更具本原、更为根基的内在价值判断。古往今来,人类对法官司法良知的探讨一直是社会永恒的命题。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中有着异常丰富的关于良知理论的资源,如:“仁而爱人”、“三省吾身”、“厚德载物”等。更有以董宣、包拯、狄仁杰、马锡五、李燕亮、宋鱼水、陈燕萍等不同时代具有司法良知和品格的法官楷模为我们铸起了一座座丰碑。尽管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对司法良知内涵和价值的阐释呈现差异性,但人类对良知的认识亦有共性成分,尤其是关于司法良知对法官公正裁判作用的共识,已成为东西方法律文化交流的共同语言,具有世界普适性的价值。
良知是做人做法官的底线,是司法公正的灵魂和根基
法治社会,法律备受推崇,司法的功能愈加彰显。法官的裁判活动是一种决定他人命运的实践,民众把自己的财产、声誉乃至生死都托付给法官来裁决,当然对法官要求很高,期望法官有知识、有经验、有良知。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说,“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的法律”。
可以说,一个完整的司法权的运行和实现过程应当包含这样几个要素:纠纷、程序、法律、法官。法官是任何一个完整的司法过程中最为核心和能动的要素;而在法官要素中,法官良知又是其灵魂,离开了它,司法过程定将无所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纠纷的解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司法良知的参与;法律的发展完善也凝聚着法官良知的功劳;法官品格的完善和司法权威的提升,更是在法官对司法良知的不断倾听和反省中逐渐完成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官是否有良知,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感受、认知和评价,是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提高的大事。
良知是规制法官裁量权,保障法官裁量权正当性的内在力量
由于立法的有限理性和社会事实的变动不居,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着永恒的紧张,成文法律注定会有缺陷,从而使法官的裁量成为必须。正是借助法官的裁量,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稳定的法律与变动的事实之间的紧张才得以缓解,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才得以协调。法官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尽管有很多的裁量方法和规则,依靠专门训练的裁判思维去实现,但法官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法官的素质尤其是良知上。司法良知保证法官裁判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官的裁量既有选择的自由又不是恣意选择。裁判的过程是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最终形成“内心确信”。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绝不是仅仅依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裁量还要依赖“社会生活经验”、生活常理和天理人情。有良知的法官会通过能动地执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法官运用智慧和良知审理案件,就是要在准确把握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和内心确信,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精神恰如其分地体现在案件裁判之中。如果法官的素质与良知出了问题,那就无法进行自由裁量,从而使裁判背离法律、抵触正义,甚至成为法官牟取私利的工具。
强调司法良知不应忽略对司法良知中最本质的良知即善良的关注与思考
尽管人们对司法良知内涵的理解因视角和感悟的不同而各有侧重。但都认为司法良知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良知,要比一般的良知有更高的要求。如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对法律的忠诚信仰、对社会的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对司法裁量权的衡平等。公正、公平、正义、责任无疑是司法良知的核心价值和关键词,也是法律本身的基本要求和价值,是我们一直努力追求和致力实现的目标。
现实的困惑是:法院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有较大差距,法院的公信力并不高。是法官的职业技能欠缺,还是职业道德教育力度不够?应该说,随着专业化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法官的职业技能在不断地提高,同时我们常抓不懈的职业道德教育也不可谓不重视,但社会对法院的意见并没有随之减少。问题的症结固然比较复杂,有机制的、社会的、也有法院自身的问题。其中,从法院自身和法官的主体性来看,司法良知尚未成为法官们一种普遍的自觉意识和内心守则可能算是一个主观原因了,尤其是良知中最质朴、最能打动人的品质——善良,在某些法官中还处于一种麻木甚至休眠的状态。法官的职业良知虽与一般人的良知有很大的不同,但法官的善良本性同样是司法良知构成的重要因素。司法良知是社会良知的升华,这种升华如果离开了作为人性最本真的善良将无法存在。
我们暂且抛开司法良知中种种抽象的概念和高深的理念,历数司法应具备的诸多品质,可能最让人为之动容、最让人受到教益的就是善良了。如果一个法官连最基本的善良都没有,你还能指望他公正司法,去践行法律作为公正而善良艺术的使命吗?以善良为底线的司法良知会矫正过于理性而带来的教条和偏差。过分的职业化有时会产生思维盲点,使法官对社会情感的感受不够,产生冷漠,使法律抹上一层神秘的色彩,拉大法律同民众的情感距离。
其实,有时法官的一个细小的举动,一句温馨的话语,都透露出法官体恤民情、推己及人的善良,会让当事人真切感受法院的公正与法官的品格,感受法官善良公正的品格给社会传递的法律之美。源于法官内心的这种善良远比空洞的说教更有力量,更有说服力。“法官是这个世界上最悲悯的人,善良和正义留住了他们如金子一般美丽的心灵。”通过法官的善良品格体现法官人性光芒与理性光辉,体现司法善和美的价值。
我们强调司法良知重要性时绝不意味对司法知识和技能的偏废
司法机关的知识不仅是业务知识,而且是一种由良知支撑起的司法智慧。司法是职业性和专业化程度很强的工作,司法良知之所以与一般良知不同,就在于司法良知更具专业性,它有一整套较为专业复杂的规则、程序和思维判断方式,要求法官具有对复杂社会矛盾的深刻了解及对利益冲突关系的良好平衡力。
我们在重视司法良知对法官技能的基础性保障功能同时,不可偏废司法知识和司法能力的继续提升,否则我们对司法功能的理解和追求将可能因自身思维和认识的片面而处于不完整或反复变动的状态。法官的司法良知,除了从其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中而来,从其个人的品行修养和对良知的不断反思挖掘中而来,还离不开他的学识、经验和水平。一个有良知但技能不高的法官依然不是合格的法官。司法良知是以高超技能和广博知识作支撑的一种智慧。所以,我们在全面进行法官良知教育的同时,继续坚持我们以往进行的法官专业化、知识化方面的学习研究和培训,如对专业化合议庭建设、法官裁判方法、疑难案件等方面的研讨交流。
如果说,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天使,那么司法良知和司法知识技能将是其有力的双翼。法官的司法良知,应当是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水平、丰富的社会经验、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对法律公平正义文明进步的信仰与追求。是一个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综合体。
司法机关所面对的最重大挑战并非技术性或理性而是人文的
以司法良知为内容的人本教育正当其适,它既是社会对司法的要求和挑战,也是司法适应社会需求和公众期望的必由路径。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以人为本,需要司法通过彰显人文关怀将法律的公平正义阐释运用到位并发挥最佳效果,也需要司法关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用法官的良知、良识、良行、良能撑起司法的公信力。澳大利亚法官布莱恩•马丁说:“法院的用户就是争议的当事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人民法院要缩短司法与社会认同的差距,重塑司法公信力,真正解决司法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就有必要开展司法良知教育,唤醒某些法官麻木沉睡的良知,让良知成为法官们内心普遍约束的自觉意识;通过自省内心世界,以良知作为行为评判标准,从而“知耻、知愧、知恩”;通过交流司法良知,推动良知从“自知”到“共知”的转化,使司法良知成为司法职业共同体的精神需求和价值追求,从而共同守望内心的善良,并以善良作为根基筑牢公正、公平、正义、责任、信仰等司法职业良知。
法官需要被理解,因为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和正义的化身,理解法官就是对法律的尊重。法官也需要自我的理解,这种理解是对自身的关爱和认同。法官只有理解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才会对这个职业充满敬畏,激发一种职业的光荣感,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给社会传递司法之美。而这一切都仰赖每个法官良知的觉醒,仰赖司法良知的共同养成。保持和提升司法良知,将使法律继续受到尊重,使法院继续成为寻求公正的圣地,使法官继续成为法庭的圣人。愿这一切成为我们共同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