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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 法院调离无爱婚姻
作者:李红波  发布时间:2011-03-09 10:25:34 打印 字号: | |
  为达到各自的目的,周某与谢某在无感情基础的情况下,闪电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在谢某强行抱走周某所生小孩后,为取得小孩的抚养权,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谢某离婚。近日,宁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原告周某与前男友分手时已怀孕三个月,后经人介绍与被告谢某于2009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分开居住,未共同组建家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生育一男孩。经医学鉴定,小孩与被告谢某无血缘关系。小孩出生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致使被告于2011年1月7日将小孩带离原告,不让原告看望小孩,原告在请求各方基层组织出面均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小孩归原告抚养。

  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顾节假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调解方式,使原告认识到自己有愧于被告,自愿补偿被告三万元,被告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愿意马上将小孩交给原告。双方最终达成了离婚的调解协议。

  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法官寄语双方当事人,婚姻是建立在双方互相倾慕、互相欣赏的基础之上,不能以实现自己某种利益而草率结婚,婚后也应当互爱、互助、互谅,这样的婚姻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
来源:双凫铺法庭
责任编辑: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