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按法院要求参与集中学习了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法官行为规范》曾有一个试行规定,此次以“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指导,以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理念为依据,特别是按照调解优先、能动司法、司法便民的要求,进行了正式修订颁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是在总结各地法院陆续编订的文明用语、忌语的基础上新制订的,都是我们法官规范、提升自己业内、业外言行的基本准则。
学习两个规范的具体条文,很容易让我想起“彬彬有礼”、“谦和有度”这个词语,应当说两个规范都对法官职业道德、执业水准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不但贯穿于法官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业内活动,也延伸到了业外活动,是我们的从业准则,更是我们的行为准则。
法官应当是一种什么面貌?冷静而不冷酷,庄严而不苛刻,常怀悲悯但又不感情用事,对人情世态有到位的理解,且深具理性精神,爱国、爱家、爱世人。我想,《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性规定,甚至是一些细节性的倡导和引领,体现出了上述对法官的要求。做到了上面这些,我们法官首先会是一位绅士,其次会是一位快乐的奉献者,然后还将是一位推进法治、关怀民生的积极的行动者,最后还将是一位胸怀正义、心存良知的捍卫者。
规范细密,所以难在始终如一地践行。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扪心自问,有些,我做到了,并且做得还不错;有些,我没做到,并且在认识上还须改正;更多的,我大部分时间做到了,然而又往往由于一时的情绪波动、一时的利害衡量,迷失了,忘记了,因此留下负面影响和难堪。
有一幕是永生不会忘记的。1996年,我刚到法庭工作,陪同事办理一个执行案件,在被执行人家里做法制教育工作时,年轻气盛的我,言语中忽然带出一句当地耳熟能详的粗话。
被执行人本来气势上比较被动,听我们的教育一声不吭,但我这句话一出口,却立即被被执行人的家属抓住了辫子,高声诘问和指责我,气焰大涨,而理屈词穷的我,既尴尬,又憋屈,无言以对,只好离开执行现场。
所以,君子不重则不威,一言一行攸关公正。我们当从细节做起,自一言一行始,将司法进步的努力寓于点滴的改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