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自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来的一系列司法工作实践证明,我们事业的发展与壮大,都与群众路线息息相关。
所以我们强调能动司法,就是要以奉献切合群众需求的司法产品为法院工作的自觉追求。因为法治的建构和发展单凭自上而下的政治强调和制度推进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当司法工作体现出群众利益,切合了群众的需求,人民群众才会理解、才会支持、才会拥护;反之,司法事业就会因为脱离群众而遭到质疑,就会遭遇挫折和停滞。这一点,在历经数千年人治因而法治传统尚较薄弱的中国,尤其显得重要。
奉献切合群众需求的司法产品,要求我们将工作重心放在为群众提供亲和便捷的司法服务上。要摒弃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主义作风,避免司法游离于人民群众意愿之外。尤其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司法权神圣观,彰显法院公共服务的性质。要继续对程序进行经济、透明和简易化的改造,通过加强案件流程管理,避免诉讼迟延,降低纠纷解决成本:通过司法全程公开,加强裁判文书说理,采用群众容易理解的方式和语言解说案件和裁判,使群众不但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透明,还感受到被尊重。
奉献切合群众需求的司法产品,要求我们当秉持司法良知来处理案件。司法是为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的,因此法官要将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内化为职业良知的一部分,把关爱、理解、体恤的美德融入司法过程,通过亲近群众、便利群众的司法作风,通过关注群众、维护群众的法律适用,来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最大程度地彰显司法的人民性。宁乡法院近年来大力在法官队伍中倡导司法良知,倡导“身在三尺法台,情系四野民生”,要求法官在每一个裁判意见做出前,扪心自问判决是否实现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践证明,坚持开展良知教育,能有效激励法官为民司法的热情,带动队伍工作作风的改进,使法官保持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奉献切合群众需求的司法产品,还要求我们应注重裁决是否能被人民群众所认同。各个民族的法制发展并无一定之规,但成熟的法制必然是为本民族所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此前发生的南京“彭宇撞人”案、深圳“许霆恶意取款”案、河南“时建峰偷逃天价过路费”案,只所以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和普遍质疑、批评,除了判决的合法性值得深入检讨外,也存在法官简单机械适用法律,漠视人民群众常情常理的问题。因此在司法权威尚未得到普遍尊重的当下,我们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坚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检验我们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本尺度,尤其应当注意裁决能否被广大群众所认同。要通过合乎法律、合乎群众主流价值取向的司法活动,来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奉献切合群众需求的司法产品,更要求我们注重通过个案处理来维护和创制符合群众利益的社会规则。司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法院要特别注意通过智慧地适用法律,体现出关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利益、推动群众利益整体进步的价值判断。在法无明文规定需要填补法律漏洞时,在法律冲突需要解释适用时,要有意识地通过个案的法律适用修复损及群众利益的社会秩序,重构有利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发展的社会规则。几年来,宁乡法院致力“恢复性司法”,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着力促进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连年保持在95%以上的高水平,尽可能地维护和实现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多次开展涉弱势群体专项维权活动,执结大批追索工资、医疗费、赡养费等案件,向社会传达出正义和关爱的价值导向;对出租商用房屋供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且未尽必要监管责任的,法院依法判决出租人向被害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当前普遍失控的出租屋管理提供了活生生的司法案例。这些,都体现了个案审理中以群众利益为标尺的价值衡量和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