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法院作为湖南省高院确定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在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十分注重“四个结合”。2009年启动改革至今,共适用量刑规范化程序审理刑事案件742件1202人,其中上诉仅59件,上诉率7.9%,改判仅5件,上诉案件改判率8.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为96.9%。被告人当庭认罪率、退赃退赔率、当庭宣判率等均明显上升,呈现出“上诉率低、服判率高、刑附民诉讼调撤率高、无改判、无投诉、无涉案上访”的良好局面。该院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该院在对被告人量刑的过程中,既注重对犯罪行为、从重、从轻处罚事实和情节的定性分析,又严格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审慎确定宣告刑。使罪与刑之间找到了量化的桥梁,形成了定性中有定量,定量中有定性,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格局。
二是程序创新与实体公正相结合。该院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审判程序,将法庭调查阶段细化为犯罪事实调查、量刑情节调查,将法庭辩论阶段细化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将合议庭评议细化为定罪合议和量刑合议。同时在庭审中注重引导控辩双方有针对性地就量刑事实及情节进行举证、质证,注重引导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辩论,在裁判文书撰写时也强化量刑说理,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明确回应。使量刑活动全程置于控辩双方和大众监督之下,变得更加公开、透明。
三是量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一方面,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制订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力求实现量刑公正、均衡。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全面、准确把握案情,灵活运用各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尤其是要深入把握个案的具体犯罪成因、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生活经历、身体条件、年龄性别、居住环境、家庭情况等量刑指导意见并未规范但的确能反映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因素,处理好量刑规范化与刑罚个别化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等刑事政策.
四是执行公权与维护私权相结合。法院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注重发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调节被告人基准刑幅度的“杠杆”作用,推进刑事和解,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重视解决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生活、医疗困难,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消解被害方与被告方因犯罪而产生的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