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余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在宁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这是余某第三次站在庄严的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1995年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接受改造之后,余某盖头换面,有了自己的家庭,通过自己的踏实劳动,生活得很幸福。2007年的一天,客运拉客过程中余某与人发生纠纷,由于余某生性暴躁,在纠纷过程中将被害人打致轻伤,余某就这样再一次将自己送进了铁窗。由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余某自己的认罪态度很好,法庭给了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判处了缓刑。自此之后,余某再也不敢妄自冲动,循规蹈矩,想给自己一个安宁的生活。2011年2月1日这天,余某驾车经过宁乡县某村集镇时,被害人彭某因喝酒用手拍了车的引擎盖拦住该车,并将车子的右前保险杠损坏。余某一气之下,从车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将被害人彭某的腹部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伟的伤情为重伤。法庭上,余某的认罪态度很好,非常懊悔,但早知现在,又何必当初。一次又一次的后悔,一次又一次的重蹈覆辙。最后法庭对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余某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愿意接受法律的惩治,好好改造,出来重新做人。但愿这也是余某最后一次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在本案中,即使被害人存在过错,但是用刀将一个醉酒的人捅伤的行为显然是失去理智过于冲动的,而这冲动必将受到惩罚,而且是法律的严厉制裁。在面对一些紧急情况时,我们容易有自己的情绪,紧张、生气、慌张、气愤……,这些都是正常的反应。但是我们不能失去理智,一旦失去理智,有一些行为永远也无法弥补,就像一道无法愈合的伤痕镶嵌在人生里。我们总是不断在的给自己找借口,不断地给自己下决定、做计划,但是做不到当下,一切言辞和决心都是枉然,冲动将一切都毁于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