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香诉被告吴某军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今天由双凫铺人民法庭在这里主持法庭调解。”我坐在宁乡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的审判台上宣布法庭调解活动的开始。
原告李某香与被告吴某军于2001年2月20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生活,婚后于2001年8月2日共同生育男孩李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04年下半年,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自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曾于2005年6月、2006年4月、2010年3月三次向宁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均被判决驳回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夫妻关系仍无半点改善。2011年5月15日,原告李某香第四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吴某军离婚。
2011年6月17日,我主持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如果要离婚的话,就必须由原告给付被告80000元现金,否则不排除有过激行为发生。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和双方调解方案的悬殊太大,加之考虑到本案判决的社会效果,我觉得不宜轻易下判以免激化矛盾,而是选择了休庭后到当地村委了解情况并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我认为法官对案件的态度是当调则调、当判则判,一味地拖延审理期限并不是对当事人负责。在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后,2011年8月1日我再次把这一对冤家劝上了法庭。刚开始双方很友好地表示同意调解,案件看来似乎进展应当是很顺利的。没有想到的是,当被告提出要求抚养小孩,坚持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共计78000元;李某香想到自己东拼西凑才凑了50000元想了结此案,一听到吴某军最少要78000元,她没有丝毫顾忌地放声大哭、全身抽搐,案件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凡事有轻重缓急,看着李某香哭得那么伤心,看着她因抽搐而双手崩得紧紧的难受样子,听着她生不如死的哭诉,我决定调解工作暂告一段落。我马上组织庭里的同事为她捏因抽筋而崩得紧紧的手指,用清凉油为她扯沙,用最温和的语言劝慰她;我们喂她矿泉水,给她喝牛奶,用最温柔的动作抚慰她。我要她深呼吸,让自己的心慢慢平静下来;我要她正确面对困难,因为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我要她感觉这些为她按按捏捏的陌生朋友,感觉这个社会中还是好人多。此时的我,是法官吗?不像,但更像一位憨厚的老中医,更像一位柔情的心理咨询师……
等原告平静下来时,被告主动提出要和我谈谈……我随被告来到走廊。被告终于肯掏心和我讲话了,就是钱的数字也有了松动,我看到了调解的曙光……我以兄妹的身份分析原、被告的婚姻走向,任由被告选择,然后我再对他的选择作出分析与评价,看能否得到被告的认可。此时的我,是法官吗?不像,但更像一位答疑解惑的好老师,更像一位值得信赖的好朋友……
案件终于以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案,所有执行内容也全部当庭付清。原告终于露出了难得的笑容向我们表示感谢;被告也满意地接过法院的调解书走出了法庭。一个让我担心了几十个日日夜夜的离婚案件终于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