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颜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途径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1)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单位支付工程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7 703 668元。(2)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1年6月13日8时30分开始在金洲人民法庭审理该案。(3)合议庭通知书: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为审判员周命君、人民陪审员喻小文、周南,由审判员周命君担任审判长。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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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