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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乡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博才、彭赞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1)宁民初字第1846号
  发布时间:2011-08-11 09:15:03 打印 字号: | |
  原告宁乡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博才、彭赞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1)宁民初字第1846号

 本案由审判员李亚辉承办,于2011年8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宁乡县第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判,请原被告双方准时参加诉讼。
来源: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责任编辑:宁乡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