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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无疑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作为法律运用的主体,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则更加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精神的传播。要承载起社会对法官的期待和希冀,承载起法治进步对法院的要求和希望,要求每一位法官在办理每一个案件中充满智慧和良知。
以良知树立良品,确保个案廉洁公正。法官要去除物欲之累,处事冷静。有“才”无德的法官,对社会危害更大。如果使用法律的人没有基本的司法良知,那么其法学理论功底越深,法学知识和实践经验越丰富,就越容易成为法律帝国里“监守自盗”的人。史尚宽先生对此有精辟论断:“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因此,法官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在法制观念比较薄弱的中国,在各种价值观念不断冲突的今天,这对法官的要求其实很高。比起法官职业道德对于法官的意识的外在强制,法官更加需要司法良知的自我意识的内在强制。个案廉洁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司法良知,即使社会的观念不断受到物质利益的引诱和冲击,道德规范也面临巨大考验,法官还是要以自己内心的确信去守护好法律帝国。以内心的良知确立法官的人文情怀和作公平正义的表率,使得公众对个案的审判不再存在焦虑不安。
以良品引导良行,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法官的良知体现在每一个个案中,也体现在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以及法官的一言一行中,依靠自我的良知去指导司法活动中的行为,同时也以具体的良行检验法官的良知。首先要依良知理解法律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创设有其局限性和滞后性,当规定不明确或者留有空白和漏洞时,应当以亲民、善良之心探索法律规则的正确含义和其背后蕴含的法律精神。以良知充分释法析理。当事人或民众对裁判的法律依据或者对裁判理由往往因为法律专业性较高,条款术语化强而产生误解或曲解,因此需要法官以民众之立场去解释、说理,克服不耐烦的情绪。解释法律要用善意的方式,妥善协调各方利益,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依良知严格执行规则。不论古今中外,惩恶扬善、维护公正、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应该都是民众对法官期待的应有之意,法官要通过实际行动去回应和体现这些期待。用良行弥补和创制规则。
以良行共建良俗,坚定崇高的法律信仰。以众多善良正义的个体行为建构起行为原则和风俗,且这种原则和风俗被普遍认可和遵从,这就是法律信仰的传统和习惯慢慢建立的过程,也是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途径。树立对法律的信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法治文化观念薄弱的国家更是如此。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奋勇在前。法官首先应当自己信仰法律,然后通过自己的司法行为,去影响和引导他人,培育公民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精神。而法律信仰也正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基于对法律的认知和领悟而产生的根植于内心的对法律的高度理性认同。法官因为对法律的信仰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从自身做起,用良知去摆脱潜规则的支配;以自己为支点,用良行同各种错误观念做斗争,承受住各种权力对自己产生的压力,投身于崇高的司法事业中。如果法官对法律没有坚定的信仰,不带头去崇尚法律,不去执著追求事实真相,而仅仅把法官职业作为谋生手段,那么再好的法律规定也是空谈。没有被信仰的法律只不过是僵死的教条,丧失了信仰,道德的城堡迟早会坍塌。
法治从来不是停留在书本上的法律条文和嘴巴上的宣言,而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事件中,留给公民关于法律的思考和价值的引导。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官不仅仅意味着是一份崇高的职业,更是一份光荣却又重大的责任。法院的一个小案件或者一个大举动,都可能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映照,而承载它的是在法院工作的每一个法官。因此,如何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拒腐蚀,永不沾”,留待每一位法官去思考和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