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任务后,心情很兴奋,可以与大家畅所欲言。看到案例后,觉得很简单,但是一旦在网上查阅40余篇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博客后,却不知从何说起。作为一名公诉科长,在公诉十年的经历,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特别是对适用法律办理案件在实践当中有自己深刻的体会,本案引发的思考,触动了我们平时的司法实践,于是一番感想,纯粹个人意见,敬请批评指正,在此一同分享。
一、二审改判死缓没有适用法律的错误,只是认识上的偏差。
1、本案的事实和情节。
本案的具体案情只有承办法官和接触李昌奎的律师真正清楚,因为他们看了案卷。许多案件听说和看案卷是两码事。不可否认,本案中,李与王是邻里,因提亲引发旧矛盾,导致本案的发生。依据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本案中,被告人李昌奎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一是邻里纠纷引起的,二是有法定的自首情节,三是本案中,被告人李昌奎还赔偿了部分的经济损失给被害人,虽然没有全部赔偿,但是还可以做工作,尽力化解社会矛盾。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也可适用本案。只是在可与不可之间,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没有法律适用上的错误,都是适用第二百三十二条。
2、本案二审判决的大背景
①云南背景:云南属于毒品犯罪的高发区,这类案件执行死刑的几率很高,所以,云南控制死刑的压力其实很大。就李昌奎案,个案非常残忍,但毕竟是邻里之间民事矛盾激化的刑事犯罪,比起贩毒、黑社会犯罪来说,危害性显然低一些,因为死缓与死刑的选择,都是在严重与更严重之间比较,云南省高院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②中国背景:二审是2011年3月4日判决的。当时是刑法修正案(八)已通过,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而这说明我国在废除死刑制度上作出的努力。虽然这13个罪名平时判决的不多,但是显示了一个方向,一个趋势。所以云南高院二审也是慎重做出的判决。
③再来看看我国的死刑经历:1979年的刑法里只有17个死刑罪名,到1997年修改时,已经达到了68个死刑罪名,2008年才减去13个,即便这样,我们在世界上死刑罪名仍然第一。我们不要跟西方国家比,就和自己的历史比,康熙时期,中国一年秋决执行死刑不到40个人,按这个标准,我们目前一年的死刑执行应该控制在500人左右,但真实情况呢?虽然没有公布过,但应该远远超过这个数字。所以,不排除二审在判决时有其他因素的介入。
二、再审判决是妥当的,但是程序合法存疑。
启动再审从网上查到是因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诉,二是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但是根据再审判决的依据是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量刑不当,应当改判,直接改判后,并报最高法核准。
1、再审提起的程序是否正当:申诉再审的情形是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而本案真正的程序怎样?没有看到判决书,不好下定论,不得而知。因申诉再审还是由最高法指令再审不清楚。按照李昌奎的辩护人张青松说:再审决定没有提到什么错误,而说院长认为有必要再审。故程序存疑,如果是院长决定再审,则不知他们的决定是如何做出的,如果是最高法指令再审,还可以说得过去,对本案影响不是很大。
2、再审结果的产生是否正当:本案二审是云南高法所作的判决,再审又是云南省高法27位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没有新的证据,也没有否定情节,同样的法院对同样的事实和行为作出不同的判决,何以体现公正?令人深思。真像网上所讲这个云南省高法二审时为推进减少死刑做的创新,还是领导指示,该怎样怎样判?个人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立法规定的确实存在是否需要回避以体现公正的问题。所以,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正在进行修改的专家们和全国人大的领导们,多考虑周到,不闭门造车,多一点情理,多一点公平。
3、存在的问题
英国名言说得好:正义不仅应得到体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何为看得见的方式?那就是程序。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者正如建设法治社会大马车的两个车轮,同等重要。但是我国的司法现状,不容小觑。重实体轻程序,出现了佘祥林、赵作海错案。本案的程序也须更加透明,公开。现在两个证据的排查规定的制定,往往证明我国的程序法还远没有跟上实体法的脚步。本案和其他没有曝光的死刑案件一样,每一个民众都希望能在判决书中看到案件判决的具体诉讼过程,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合法理由,死也死得明明白白。
现在的再审,和当年刘涌案的最高法院重审,虽然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却与国际刑事司法理念尚有距离。
三、本案引发的思考
1、公平正义大于天。记得温总理说过:公正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可见任何一件事任何一个案件,不论是程序和实体,都要求我们,公平正义是办案的基石。我们公诉科每年办理600多个案件1100多人,公平正义应常驻我们的内心,这样才能不偏不袒,问心无愧。李昌奎案可能最后判处死刑执行是众望所归,但是真的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吗?李和其家人、辩护人的观点真的就全部错了吗?他们内心上服这个判决吗?等到李被执行死刑时他会心服口服吗?自首和不自首有何区别?
个人认为本案承办人不知到案发地走访调查没有,如能积极化解双方的仇怨,积极赔偿损失,让李在监狱里终身监禁,该是一个多好的结局。记得朱苏力教授曾经建议,对于身为独身子女的被告,司法机关应吸收中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中的人性化因素,并秉承“罪责自负”的原则,判处死缓,以免令被告人的父母受到“株连”。这种人道主义的理想化建议虽未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但其中包含的文明、理性因素却值得我们重视,虽然李不是一个独生子女。
坚守了公平正义,媒体和舆论是不能左右法官的,因为真金不怕火炼,你再炒作,也只会昙花一现。除非自身不硬。
2、公信力的问题。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官,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官能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公正。李昌奎案中体现的就是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个人认为提高公信力是我们当前政府和司法人员都加强的地方,如何提高:
第一,加强自身的素质。打铁还需自身硬,案件能否得到判决,判决的结果公正与否,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与否,都影响民众对司法人员的信任度。而案件办得好,工作做到位,矛盾化得及时,都需要承办人的业务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以及其他综合素质强的体现。更何况是判处死刑案件,对法官的要求越高,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法官正常讲出的一句话,本来是为当事人好,但招来上访的结果,倒不是怕上访,而是浪费许多诉讼资源。做得好的案件有很多,刑事和解案件。最理想的就是百姓和社会能够相信和信任司法机关,把生杀予夺的大权交给这些人才是放心的,现在还没有达到这个条件,司法队伍中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个人认为进人关就要把好,进门后,也要制定专门的训练和培育,提高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不过这个希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
最后,社会大环境动摇司法人员的信念。复旦大学校长在开学典礼时讲到,我们的学校现在存在腐败和不良风气,学生在学校不是学知识和技能,而学习如何拉关系,讨领导的欢心等等。我看以后深深为他的敢言所感动,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学校尚且如此,社会何其复杂,更何况是活生生的人。
第二、行政干预影响司法公信力。赵作海案件就是明例。当政法委一声令下要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承办人一再表示该案证据存疑,不能起诉。但结果可想而知。虽然独立行使审判权还需一段时日,但是希望对司法活动的行政干预要尽量减少,确保司法环境的干净。
第三、理性平和执法。不管案件大小,不论影响多大,作为司法者,都应理性平和。世界上没有一片相同的叶子,但是法官在判决时还是应有参照性,特别是中国正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难免有其他因素介入,我们的法官需要顶住一些压力,不急不躁,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在中国还没有建立双重危险的原则时,我们的司法人员的平和执法显得犹为重要。
3、民众的信仰急需提高。一个国家没有信仰,就如同一盘散沙。现在的中国,民众没有统一的信仰,更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所以司法人员素质再高,如果民众形成法律信仰,不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不崇尚法律,那好比秀才遇见兵,有礼说不清。
4、法律自身的情理。卢梭说过:“人类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如果人们仅仅看到了法律枷锁对己拘束的一面,而看不到法律枷锁对己保护的一面,就很难对法律产生认同和信任。法律信仰难以建立。法律权威更是无从谈起。法律的本质其实是看似冰冷无情,实则处处有情。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讲过: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一种情理,没有情理的法是一种桎梏,一种奴役,所以,法应当具有人性基础。无论是废除死刑还是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最近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引发的轰动,法律都要体现人性的一面。严刑酷法不能真正地教育民众,更不能阻止犯罪的发生。许多犯罪分子不是通过严打教育改正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情理、执法者的说理教育,使其真正悔过,重新做人。
近年来,我们的法治改革突飞猛进,与西方的法治历史发展中的延续性和循序渐进的进程形成鲜明对比。原有的社会结构开始迅速解体,道德体系也惨遭瓦解。婚姻法一而再再而三地出台司法解释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印度有句古老的谚语:请走慢一点,等一等灵魂。
当法律的步子太大了,情理一路小跑都跟不上时,难免产生当前民意与司法对峙的网络围观局面。只有情理与法汇合,法律的枷锁虽还是冰冷的,但我们可以温柔地戴上。正如卢梭说的另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支配,这是一种有益而温柔的枷锁,最骄傲的头颅也柔顺地戴着这种枷锁。”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