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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司法沙龙"观点之四
从李昌奎案谈司法公信力的反思和建设
作者:周勇  发布时间:2011-09-19 16:14:57 打印 字号: | |
  (2011年9月7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青年朋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广大媒体、网友、社会各界包括法律人士都在乐此不疲地评价李昌奎案时,中国的法律体制及我们挚爱的法律工作,再一次在国人面前承受着巨大的非议和煎熬,法律的信仰问题在全民信仰危机中尤为显得岌岌可危,当作为以“公平正义”化身而面世的法律被人们广泛质疑时,那么我认为“不信仰法律还不如没有法律”,不信仰法律会引发社会价值观的混乱,没有法律至少还有我们的道德准则可以维持社会秩序。司法公信力的反思和建设,就是我从李昌奎案中重点关注,下面我谈三方面的体会。

一、一个关键词:理性。云南省高院在回应李昌奎案时称“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广大网友认为这是推脱掩饰之词而大加批驳,但是我想说作为我们法律工作者,在案件完结之余就确实需要冷静的思考,应当理性审视这一场法院与民意的“博弈”中的得与失,过分的渲染或夸大某一方的作用和力量,这在中国当前的社会体制尤其是法制建设中都是不妥的,容易引发“民意判案”和“司法孤立”两种偏激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范全国检察工作用语中即首推“理性”,检察工作用语的四个要求就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所以作为法律工作者要有独特的职业气质和社会责任感,至少我作为一名检察官是这样认为的。

二、一条背景线:民众与司法的博奕。在理性的基础上,我们再来剖析案件本身。首先,我站在民众一方来思考,太多的愤慨与质疑其实在网上已经铺天盖地所以无需多言,只是作为司法工作者我在其中发现了一个无人提及的问题:云南省高院在改判死缓前是否有意识的征询过被害家属的意见?现在看来至少是没有认真考虑和充分预计,反过来来说征询被害家属意见肯定不是违法、违规之事,打个比方说假如李家取得了王家的谅解或李氏兄弟为王家尽到赡养等义务、进行财力或人力的补偿了,再对李昌奎改判死缓,这个案子还会有人说是不妥的吗?所以脱离民意、不尊重当事人意见是本案的关键败笔。其次,我站在司法机关一方来考虑,当本案在云南省高院决定再审之时,相信大部分人都预计到会改判死刑(即指立即执行),这样做更加可怕的预兆就是以后还有类似再审、提审案件肯定也是如此,在没有审判之前基本可以预料审判结果,那么无论是民意挟持审判也好,还是审判顺应民意也好,长此以往法律的公信和权威将荡然无存!由上我想到两个案例,一是2006年辽宁黑老大刘涌,一审死缓二审死刑,好像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将其改判死刑,当时的判决书里就有这么一句话“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现在看来这是一个讯号和开始;二是举世闻名的美国橄榄球星辛普森杀妻案,因关键证据缺陷而判无罪,民意调查均相信其有罪,借用一篇文章中所调侃的那样“但没有人会去白宫前打横幅、游行和上访”。在这一场民众与司法的博奕中无论谁输谁赢,受伤的都是饱经沧桑的中国法治进程!

三、一条探索路:司法公开。公信力是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在品性,提升司法公信力最根本的一条是:司法公开。简单拒绝网络舆论实际是在打击社会对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的呼唤,是在毁坏司法赖以成长和成熟的土壤,独立理性的司法与大众舆论之间的平衡就在于司法公开。首先,本案涉及到死刑制度等司法观念更新问题,云南省高院更是放言“此案在十年以后会成为一个标杆”,但是就目前现实而言,法院要指望通过判决实现引领、改造公众法律观念的目的,应当选择社会民众较易于接受或能形成多数共识的事宜作为突破口,循序渐进地实现司法公信力与社会法治观念的协调发展和相辅相成,没有全程、全方位的司法公开,过分依赖公权力的优势强推理念,就是想抛开司法公开这条必经之路而达到法治巅峰,付出的代价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司法人员有特定的职业思维方式,案件审判是复杂的,是需要一系列的程序来判断,而一个普通民众可能只是从一个报道、一个说法甚至一个传言就进行判断。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时既要用专业的眼光研究法律,又要用群众朴素的公正意识去解释法律。所以当前盛行的庭审直播、裁判文书的上网和说理等,增强法官亲和力,缩小法官与当事人认识上的差距,传播的就是一种阳光司法理念,这在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理解和支持上将起到有益作用。总而言之,法院审判既要保证是公正判决,也要保证判决的执行力和认可度。

最后,我切实呼吁大家树立保护司法公信力的意识,在一个司法权威得以建立的社会中,当我们讲某一个判断是否正确,首先就要求是一个合法的判断,因此根本上讲也必须是一个合乎程序的判断。我们不得不承认,死刑的运用有一定的自由空间,既然绝大多数死刑规定并非绝对,所谓李昌奎应当处死,也仅仅是一种经验比较的判断而非法律的绝对明确规定(同时绝大部分人没意识到李的死亡本身也是一个悲剧)。虽然我个人认为云南高院二审的判断是错误的,但是如果确实是法官、合议庭乃至一个法院,秉持自己的死刑理念和法律框架内的死刑政策所作的判断,我应当理性地尊重这一判决。

我们在座的许多青年法律工作者,都是从97年刑法、刑诉法修订之后才学习法律的,我注意到这批人与97年以前的法律从业者来比,在法治理念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也是这样才有今天李昌奎案的讨论和探索,推动中国法治艰难前行的主体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而现在担此重任就是我们在座的广大青年法律人!以此共勉。谢谢大家!
来源:宁乡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