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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司法沙龙"观点之五
从李昌奎案看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
作者:刘曦  发布时间:2011-09-19 16:23:41 打印 字号: | |
  实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使命,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在目前,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方法主要有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

从李昌奎案来看,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对二审判决进行监督时,采取的就是检察建议的方法。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为何会采取这样的一种方法呢?原因有 :其一,从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法的区别来看、虽然抗诉是检察机关实行刑事审判监督权最具有强制力的方法,但它采取的是上级抗下级的模式,由上级机关来监督下级机关的行为。就本案而言,云南省院认为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判处死缓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有必要提起抗诉的话,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云南省高院再审,这个程序是漫长而复杂的,无法在短时间启动再审程序。而检察建议相较于抗诉来说就具有自身的优势,它虽然不具有抗诉那么强的强制力,但是在程序上相对简单,由云南省检察院直接发给云南省高院,简单的一对一模式节约出了大量的时间,并且达到了启动再审的最终目的,是可行的。其二,从李昌奎案件二审的社会环境来看,云南省高院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的死刑改判为死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云南省高院为此还特意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来阐述他们的观点,但不仅达到信服民众的后果,反而加剧了矛盾,招致了新闻媒体、群众对中国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而在我国,公检法三者代表的是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法治公正、法律权威正是三家追求的共同目标,媒体的批评,民众的质疑,伤害到的不仅仅法院,而且也包括公、检两家。面对这样的局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选择以及时发送检察建议的方法,是对二审判决的一种积极回应,即达到了启动再审的目的,又维护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是非常明智的一种做法。单从这二点上就能看出,云南省院在本案的处理上是值得肯定的,这是对于如何解决同级监督的问题的一种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索。因为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同级监督问题,仅仅是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由两高以会签文件的形式赋予了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来启动再审的权利,但这一情况并未能在刑事审判领域得到推广和肯定,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恰恰是对同级监督权的最好诠释,是值得我们肯定和学习的。

云南省院在处理李昌奎案件时给我们带来了启示,就如何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提出几点浅薄的看法:

第一,从立法层面上看,一是建议两高采取民事行政审判领域的做法,能以会签文件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为启动再审程序,实行同级监督的权利。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纳入日程,建议能将检察建议作为同级监督的方法写进刑事诉讼法中,并建议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后,相关法院能就检察建议涉及到的问题出具书面说明,以真正达到检察建议的目的;二是建议将死刑复核程序纳入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在修改刑诉法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和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应当听取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为。

第二,从司法实践层面上看,建议推广量刑建议以及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审判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上,第一个环节是出庭中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量刑建议上。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量刑建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个工作不仅对检察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了限制。但目前量刑建议尚在一审中实行,对于二审中是否应当引入这一制度尚无定论。敝建议在二审中引入量刑建议制度,并制作相应的制度。第二个环节是判决后的监督,在这里可以采纳检察建议等方法来达到监督实效的目的。另外,建议构建案例指导制度,这个制度类似于西方的判例制度,但并不等同于判例制。我国司法机关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公检法司主导、根据规定的程序筛选、报送、审查、发布的一种制度,是对典型案例指导作用的积极挖掘和主导确立,是一种主动的司法行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案件时,主动的参考典型案例,并就案件进行比照,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如果这样的制度真正构建起来,相信当药家鑫案判决时,就不会出现李昌奎这样的赛家鑫案件了。
来源:宁乡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