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刚才许晓彤所言,社会各界及舆论对云南高院二审骂声一片,但今天我站在这里,想为云南高原二审的法官们伸一次冤。
众所周知,自由裁量权和法定范围的选择权是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时,被赋予的两项权利。我们的法官也是有血有肉的,他亦有自己的喜好厌恶,加之个人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认识角度等非法律因素的差异。在法律原则和幅度内,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作出并非雷同的判决是完全可能的。正是这种区别判决才促使法律适用在不断被肯定与否定中进步,云南高院的二审法官们因为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引起了一片争议,我觉得他们着实很冤。
云南省高院再审选择了对原二审判决的否定。其实,上级法院的职责在于力求促使下级法院按法律程序办案,维护下级法院合法裁判的权威性,?再审的作用是监督审,较之于决定审的选择范围要小一点,应当只是对已作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不应把监督审的作用等同于决定审,以致造成司法裁判的易变性?。李昌奎案再审的结果,似乎是比二审更显合理和公正。但是,如果多出来的这一模糊的?合理?和?公正?,要以动摇法律的严肃、稳定和权威为代价,且不足以抵消其所带来的负面后果,那么,多出来的这一点成本高昂的“合理?和?公正?至少是不经济的。?李昌奎案在法律原则和幅度内,可以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原司法裁判既已作了其中一种选择,在没有充分理由和需要时,不必撤销原判决,虽然这个判决似乎更好,但也得让位于法律的严肃性?。这种严肃性保护了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一致性。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护,也必然要求舆论在争议焦点案件时保持必要的分寸——在案件判决之前可以自由争论,但一旦合乎法理的终审判决作出,舆论就应该最大程度地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否则的话,法官自由裁量的专业素质,将会缺少成长的环境,变得摇摆不定。这对一个社会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舆论要学会有分寸地争议,学会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一些具体的案件判决和法条适用中,仍然需要法官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寻求最大程度的社会公平。同一个罪名,量刑可以有轻有重,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作为成文法国家的我国,法官自由裁量的机会没有判例法国家多,实践的机会较少,其结果更应得到尊重。我们不能把法官当成“输出判决结果的机器”,法官应当是运用自己的智慧和自由裁量权寻求最大程度公平的社会正义的维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