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昌奎案,我想说的是李昌奎案后的某些关于法律文化的东西。
在此次李昌奎案当中,人们讨论很多的是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对于废除死刑,公认的以现代法律思维看待此事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进行过详细阐述。而他的思想,和欧洲文艺复兴时所兴起的人文主义思潮是密不可分的,在此之后,欧洲又先后经历了资本主义的资本原始积累、天主教改良运动、思想启蒙运动以及工人阶级领导的民权运动。在这个长达几百年的过程中,他们的法律完成了从神到人,从野蛮到文明,从感性到理性,从精英到平民的过程,也因此他们积累了相当深厚的法律文化,也许并不是每个人都相当精通法律,但是他们都自觉地把自己纳入了这个文化当中,所以,死刑首先在欧洲等地废除,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历史的必然,可说是在文化驱动下的一种水到渠成。
而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主要源于西方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清末民初时才被引入中国,并且匆匆的使用,而刚才我们提到过,当中所蕴含的法律文化是基于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发展而形成的,明显和中国社会“不对口味”。此后,中国长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状况中,兼之战乱不断,社会动荡不堪,自然也少有精力反思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问题。新中国建立起来后,中国大踏步跨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但是之后的反右扩大化尤其是文革等一系列运动几乎将我国的法律体制摧毁殆尽。我们现在要求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但是回过头我们可以发现,除开他国已有的可以借鉴的先进法律思想,我国的法律建设可依赖的,其实只有改革开放后短短的30多年的经验,相对于那些有着深厚法律文化积淀的国家,很遗憾地说,中国目前还是一个现代法律文化缺失的国家。
其实在每一个案件当中,人们在刚刚接触到案情的一刹那,都会下意识的有一个第一思维,那就是对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整个案件进行一个感性评价。拿李昌奎案来举例,几乎所有人在看到案情简介之后马上会冒出个想法:这是在太骇人听闻了!李昌奎真是死有余辜!而这个感性的评价所基于的便是我们长期以来在我们脑海里根深蒂固的社会传统价值观和刑罚观。不过如果是法律工作者或者是接受了专业法律教育的人,在这个感性的评价之后,会做出理性的思考,他会想:整个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李昌奎的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作为他减轻量刑幅度的依据以及审理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等等。但是比较遗憾的是,目前中国社会,只有感性评价的人仍然占绝大部分,他们更多地会将这个感性的评价和最后的判决进行对比,一旦双方出现了差别,便会对判决产生强烈的质疑,进而对审判的公正性甚至是我国的法律产生不信任感!在李昌奎案当中,理性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让步给了感性的评价。
但是事情总是双面的,理性的思维再是薄弱,也能是星星之火,他会不断地冲击着人们牢固的感性认识,最后让人们用理性思维思考问题,从而以此对社会的思想进行改造。而这,也就是法律文化对社会价值观的作用了。当初《光明日报》上一篇名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小小文章,它所带来举国大讨论最终甚至是改变了我国的国运,为我国30年来的飞速发展打下了思想基础。同样此理,在此次李昌奎案中,无论云南高院的判决到底是妥还是不妥,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它带来的争论已经让很多人从只看到判决结果开始逐渐关注判决本身所蕴含的东西,也就是法律文化,换句话说就是只从“知其然”成为了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如果之后还出现了类似的例子,人们便会用这个“所以然”去思考这个案子,这样“润物细无声”,整个社会对法律、对自身的认识都在默默地改变着,无论是认识深度还是认识广度,而这,正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体现!回想这些年,我们的观念不就正在这样不易觉察但又无比清晰地改变着吗?前几年轰动中国的马加爵案,当时人们几乎把马加爵当成魔鬼看待,但是如今呢,人们提起这个事的时候,更多的是叹息和反思!
此次讨论中有一句话被反复提及,那就是“李昌奎案的判决十年后会成为一个标杆”。很多人对这句话都是抱着批评和否定的态度的。但是在我看来,如果此番关于李昌奎案的大讨论真的让更多人更加了解法律,了解法律文化,甚至是有意识的参与到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建设中来,在蝴蝶效应之下,可能这个判决就远远不是一个标杆那么简单!
法律从本质来说只是一种制度,任何制度都是不可能完美的,它只可能趋向于完美,换句话说它只能完善,而完善不仅在于制定的完善,也包括它执行的完善,而执行当中,最重要的是否真能深入人心!如哲人所言:法律的威严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其不可抗性。这个“不可抗”不仅在于外在的不可抗,更在于内心上的不可抗!制度可以一夕而改,但是思想很多时候会固执地延续很长时间。正如北大教授辜鸿铭对北大学生所说的那样:“我的辫子长在我的头上,可是你们的辫子却长在你们的心里。”我们可以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状况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但是流传几千年的类似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样深入民众心中的价值观岂是说改就改的?只能循序渐进,因势利导,不畏险阻,用一次又一次的量变换来民族法律文化的增长,带动整个民族法律素养质的提高,让人们从内心去理解以及思考法律,法律才能真正由停留在纸上的平白文字走进人们的心里,成为发自内心敬畏的至上规则!而这样,我们最终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