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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司法沙龙"观点之八
对李昌奎案件的看法
作者:胡昶宇  发布时间:2011-09-19 16:31:06 打印 字号: | |
  我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方式不妥当。这样可能是能够实现具体个案的公平,但从长远来看,实则是对法治有害的。

一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杀人、强奸案件,云南省高院审委会3月作出改判死缓的决定,在引起舆论强烈的讨论之后,7月13日云南省高院院长作出了再审的决定,并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最终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不变的情况下,云南省高院审委会8月22日作出了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同样一批人组成的审委会,在短短的5个月间,对一个事实、证据认定完全一致的案件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这对于我国法院判决的公信力、确定性的影响是何其之大啊!对法院审判威信的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我国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任何干扰,但很难想象这样结果变换的判决是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情况下作出来的,这样改判的合理性很难让人信服。实则这样的改判是对我国法治基本原则的破坏。

二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我国少杀、慎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现行社会发展趋势,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是符合我国司法政策的要求的。

李昌奎案件是由是因为提亲未得到对方的同意,而起意强奸、杀人,强奸并杀害一名18岁女子,和其3岁的弟弟。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但该案却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不利于解除他们两家的矛盾,而且让李、王两家成了世仇。李昌奎在该案中有自首的情节,由于家庭条件所困,只给予了被害人家庭2万元的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赔偿十分不满意。对于这种因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引起的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的,我国有刑事被害人救助,可以用以安抚受害人家人不平的情绪。刑罚有满足人民以牙还牙的报复的心理的功能,但是从教育、改造人的角度出发,李昌奎可以不被判处死刑。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举出了两种杀人案,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大。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赵建生认为,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而李昌奎则恰好属于这种情况。
来源:宁乡县法院
责任编辑:胡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