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一)是否启动再审可以计议,但良法当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几种情况可以启动再审: 原判事实认定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总之,是原判“确有错误”。
单以犯罪情节和后果而论,对身负两命的李昌奎判决死刑并无不妥。但是,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构成改判的考量事由,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为死缓,也契合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与最高司法机关限制适用死刑的指示精神相吻合。由此可见,该案是否“确有错误”值得斟酌。贺卫方认为,公众对李昌奎案改判的质疑,其实并没有特别可靠的依据,能证明改判就是错的。在他看来,“这个案件的所谓的对错可能是在毫厘之间”,一种翻来覆去的司法制度,才是更可怕的。
在普通法的世界里,人们普遍认为事实真相是模糊不定的,于是与其追求虚无缥缈的事实真相,不如追求一种看得见的程序正义。只要是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通常就被假定为符合真相的。所以,为了真相而反复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程序是无法令人接受的。美国司法制度也是尊重终审判决的,199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判例里主张:宪法并不保障各州已经定罪的在押犯不被执行死刑,即使有新的无罪证据,因为这种翻案带来的破坏性影响是必然的。
李昌奎之当死已无实体上的大碍,但并不妨碍其成为程序公正之下的被庇护者。法律重视的是普遍意义而非个别意义,这就是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保证了程序正义也就在根本上维护了实体正义。面对公正程序导出的不利结果,当事人也较易于接受。而多元社会的价值冲突,更不能以某种价值观压倒别的价值观、强求在公共事务以及私人空间都实现舆论一律,而是应当“通过中立性的程序来重建社会共识”。在就实体正义方面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有关决定只要符合程序要件就应当被认为是妥当的。
退一步说,李昌奎案由院长提出,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是程序公正的。那么在再审过程中,若没有原则性,颠覆性的错误,维持原二审判决也可以是公正的。在舆情沸腾的背景下,对原判决的维持需要很大的勇气,但是程序上的无瑕疵给了我们脊梁。
(二)慎用死刑,善用死缓,转变同态复仇观念
俗话说“以牙还牙,以命偿命”,反映的是我国传统的因果报应刑罚观念,这种观念根深蒂固,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所以,我国现阶段并不完全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短期内在我国立即废除死刑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但是我们当前可以做到尽最大限度的限制死刑适用,以善用死刑的另一种适用方式——死缓的做法来代替死刑立即执行,并逐渐改变人们因果报应,同态复仇的观念.以暴制暴不是现代法治该追求的理念,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我们应当消除对死刑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死刑当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现代刑法发展至今,已经日益褪去酷刑惩治的手法,转而从过去的“以眼还眼”变成“要饶恕你的仇敌”,超越了律法的惩治功能,强调修复仇恨而非同态复仇,这是人类的进步。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取消死刑,我国是尚存死刑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之一。杀掉李昌奎确实能平息掉人们的怒气,但是并不能解决犯罪的问题,不能解决手段残忍。前不久,一位伊朗女孩被一位同学恋爱追求不成时用硫酸毁容导致双目失明,法庭判决案犯自毁双眼,受害人可以亲自将硫酸滴入罪犯眼中,在案件执行最后几分钟,那位被毁容的女孩选择了饶恕,绽放出了人性之美,这样的选择尽管非常之艰难,但的确让我们看到人性的饶恕带给我们更大的生命的精彩和震撼。
可以预见,在李昌奎被执行死刑的那一刻,会爆发多少欢呼,会带来多少畅快。但是这一切过去之后,我们会不会觉得自己变得更加坦然,更有安全感呢?当复仇得以实现之后留下的往往更多的是遗憾,大过于胜利感。一个优秀的法制社会应该带给人们安全感,这种安全感来自于对法律的信任,对其他人的信任,而不是来自于以牙还牙,有仇报仇所实现后的快感。罪犯悔悟带给社会的正面效应,比让民众解恨也许更符合法制社会的最终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