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李昌奎案与李昌奎死不死的关系并不大,因为说到底他只是个杀人案件,但它所表现出来的司法有没有权威,司法能不能独立才是重点。
1、云南法院为何没有司法权威
滕朝有39天用同一个手法勒死三位无辜老人一审判死缓,为什么没有受到这么大的关注,是因为他没有李昌奎帅,还是南宁法院知名度没有云南法院高?我想,可能都不是,真正的原因是因为它一审就是死缓,没有李昌奎这样的一而再再而三的改判。云南法院2010.7.15一审判死刑,2011.3.4二审死缓,2011.8.22再审死刑,前后历时一年多,三次改判,这只能用一个词来形容,那就是朝令夕改。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判死刑,合情合理也合法;二审改判死缓,也是有其适当的理由,并且经过合议庭和议作出的判决,这也是无口厚非的。
但我很不理解的是,为何云南高院在作出二审判决五个月后就坚持不住,启动再审呢?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205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是原审判决或裁判“确有错误”, 至于是何种错误,并未说明,也就是说,既可以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错误,也可以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错误。
但是云南对李昌奎案提出再审,到底是真的像他说的那样有确实错误还是顶不住舆论压力呢?其实,很多人把李昌奎案和药家鑫案作比较,其实,就我个人观点而言,这两案根本没有可比性。李昌奎是针对其前女友这个特定对象的暴行,他没有见人就杀。而药家鑫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作案,换句话说,那天他撞得是我,我也记他的车牌,他也会捅我七刀,但李昌奎看到我就一定不会奸杀我。所以,李昌奎案就是一起普通的杀人案件或者说是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不能因为他背有两条人命,手段残忍就忽略的案件的实质。死刑的运用有一定的自由空间,那么在这个空间之内的腾挪,死或者不死,都应当被认为是正确的。实际上,既然绝大多数死刑规定并非绝对,所谓李昌奎应当处死,也仅仅是一种经验比较的判断而非法律的绝对明确的规定。我觉得云南法院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在程序上都是合法的,实体认证上是根据其司法裁量权和法院的合理判断,无论结果如何,都实现了司法上的正义,都应该受到民众的尊重。
3、如何建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独立
美国有个著名的案件---辛普森案,当时美国做过一个民意调查,百分之九十多的人都认为辛普森有罪,并且当时的声讨声势比起我们的李昌奎案绝对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美国法院坚决判定其无罪,究其原因就是审理法官认为,证据不能有瑕疵。判错一件案子并不可怕,但如果司法程序出错,那将是件可怕之极的事,因为那带来的是无数的案件误判。最终,由于美国法院的坚持,民众非但没有轻视法院,反而更加信仰法院,因为他们觉得这才是一个经得起考验的法院。可惜的是,我们云南法院不能坚持自己的判决。法院要建立自己的权威,实现自己司法的独立,就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只要确实是法官、合议庭乃至一个法院,秉持自己的死刑理念和法律框架内的死刑政策所作的判断,我们就应当尊重这一判决。只要程序和实体上合法,只要能实现司法的正义,我们就要坚持自己的判决,哪怕风雨再大,也要坚持走下去。司法人经常是不被理解的,你们必须要有非常人的胆气和魄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这是我送给每一个司法人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