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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司法沙龙"观点之十二
法律人与公众对法律事件的分歧
——从李昌奎案谈起
作者:刘璋  发布时间:2011-09-19 16:39:37 打印 字号: | |
  李常奎案是法律人与公众对同一个法律事件观点的又一次交锋,从一审到二审的结果,法律人似乎看到了的作为法律坚持的胜利,然而云南高院最后的改判,又让法律人再一次失望,公众的民意再一次挟持了法律。

法律的实施者不是公众,而是具有专业素养的法律人。法律人作为蒙蔽双眼的上帝,以专业的知识、冷静的分析、独立的判断对案件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与之相对,公众却缺乏专业的知识背景,对案件所作出的结论往往被情感、媒体报道所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司法判决和公众的情感判决之间发生分歧。司法有司法的逻辑,公众有公众的观念,法律人对法律的的理解与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之间产生了冲突和碰撞。在司法威望很高的民主法治健全的国家,这种冲突几乎不影响司法判决,最后判决反而可能引领公众的观念。而在司法威望不高的国家,法律人和公众却陷入了一场恶战。

造成这一恶战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是信息的不对称。今天时间比较短,就不再详细的论述。然而,如果法律人不能在这场恶战中取得胜利,势必将影响法律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如果案件的判决在公众观念的影响下,作出符合公众观念的判决,这必将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延续性、可预测性。如果这三个法律最基本的属性被破坏,那法律也就失去其法律效力,而这是法律人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中国的法律体系刚刚建成,诸多地方还不够完善。法律体系的完善不能依靠公众,只能依靠法律人去努力。法律人应该引领公众学习、理解法律的形式和本质,树立司法权威。而这不应该是由公众来影响法律人对法律事件所作出的正确判断。如果司法不能坚持独立,忠于法律,就有可能判错案。

法律必须以其专业性、权威性为公众服务。如果法律被公众的观念所挟持必将导致法律体系的崩溃、公正的缺失。当司法判决和公众判决再一次发生分歧时,法律人必须坚持自己专业的判决,以专业的判决树立司法的权威,引领公众观念。
来源:宁乡县法院
责任编辑:刘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