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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司法沙龙"观点之十三
舆论审判是一把双刃剑
作者:司笑笑  发布时间:2011-09-19 16:40:59 打印 字号: | |
  各位法官,同学好,在今天的论坛上,我想就李昌奎案引起的舆论审判浅谈下自己的看法。

社会舆论是在言论和行为中体现出来的群众意识状况,这种群众意识围绕具有社会意义的社会生活因素而产生,社会舆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它不只是消极的反映社会,反映公众集合意识的倾向,而且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社会,反作用于人们的思维活动与行为方式。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公众意见所具有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来监督、规范人们的行为。当人或社会组织的行为超过现实社会所认可的社会道德底线时,舆论能够就这些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在此我想举几个舆论监督因导致审判结果发生变化的实例。

李昌奎, 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8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药家鑫,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时建锋,靠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内两辆大货车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月11日,大河报报道此事后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不少网友对是否应以无期徒刑来惩罚逃费者以及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提出疑问。该起事件是全国首例因偷逃高速过路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

此外还有梁丽案,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等例,在此不一一列举。

时下,有关舆论审判的话题最为吊诡,只要判处对自己不利或者有可能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时,各方都会推之于“舆论审判”。药家鑫案中,众多网民对药家鑫减杀,许多学者撰文要求警惕“舆论审判”,但法院在判处药家鑫死刑后,一再声称,并没有受到舆论的干扰。而在李昌奎案中,舆论刚刚对此案提出质疑,云南高院就开始上纲上线到“舆论审判”,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不过,此次,即使在药家鑫案中,表示过舆论对此要冷静,“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的贺卫方教授也不同意云南高院的观点,他说,从媒体披露的材料看,本案涉及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而就案件而言,也没有一个特别明显的情节可以让法院作出从轻判处的决定。“云南高院的做法并不合适。”

看来,“舆论审判”将成为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在我看来,我们既要警惕舆论审判,同时也要警惕司法者借“舆论审判”为名排斥正当的舆论监督。对于任何舆论关注的案件,我以为,我们首先都要认真从法律本身来分析,判决应当符合法律而不是过多地考虑法外因素;司法要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要让民众相信司法者能排除来自行政的干扰和自身的腐败;最后,司法应当民众在体制内有更为畅通的参与和监督司法公正的渠道,通过民众理性的参与监督来抵制大众狂欢式的“舆论审判”。

  如果不把“舆论审判”作为一个贬义词的话,我想说,这些件之所以能步步深入,就是拜“舆论审判”之功——从一开始质问判决的正义性,到接下去进一步充当检察官、法官的角色,追问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甚至是将案件的主审法官也放在正义的审判台上进行审判,这几乎全赖舆论和媒体之力。是它们,而不是执法和司法机关,最大程度地还原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接近正义。

但是,主流的司法理念告诉我们,“舆论审判”是一把危险的双刃剑,舆论、媒体经常会越位干扰司法审判,进而损害司法公正。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说,“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这一理念也为我们司法高层所认可,最高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撰文说,“有的案件报道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贸然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是的,我们有一百条理由来拒绝“舆论审判”,比如对正在审判的案件进行评论、影响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判断,对审判后的案件的任意指责也将影响判决的终极效力和司法的权威。

司法发展需要社会舆论的理性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有助于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民主法治建设的完善,从而更充分地实现社会正义,保证执法、司法等各项法律实施活动符合法律规范。

不过在当下,我们恐怕更有一千条理由来支持“舆论审判”。因为银行ATM机故障一时起贪心取走17.5万元人民币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许霆,还有本案中的时建锋,舆论(包括广大网民)仅凭朴素的正义感就感觉判决过重,专业法官却浑然不知,倘若没有“舆论审判”,这两人岂不蒙冤?山东省曹县段磊诽谤案,地球人都知道诽谤案是自诉案件,但公检法照样公诉和审判;而媒体在挖掘和考问“天价过路费”中,挖掘出冒名顶替之事以及幕后与武警签订的合同,而公检法具有专门的调查手段,有强大的公权力支撑,有众多的精兵强将,却任由一起“葫芦案”蒙混过关,这种有意无意的“把关不严”,倘若没有“舆论审判”挖地三尺的精神,真相会昭然于天下吗?

  今天的许多案件,俨然只有依靠“舆论审判”才能解开层层谜团,接近正义。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络),我们在惊叹“舆论审判”的巨大威力,真不知是应该高兴还是悲哀。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审判作为一种专业化的工作,当然应当由职业化的法官来司职,媒体最多起到一种有限监督的作用,因此,现代法治社会欢迎媒体监督却拒绝“舆论审判”。但是,今天司法在备受行政干扰、法官腐败、滥权加剧的背景之下,媒体越过监督之位包揽部分审判职能,却一打一个准,让“舆论审判”具有了极高的社会认同感和显著的正义性。真正的法治社会,正义主要由司法来捍卫,在我们这里,正义却往往因“舆论审判”而彰显,法治则因此而蒙羞。
来源:宁乡县法院
责任编辑:司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