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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
作者:文 彬  发布时间:2011-09-19 16:46:50 打印 字号: | |
  我觉得应该判处死刑,因为死刑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份子,而该案案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民愤也极大,如果这么严重地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关于自首和积极赔偿问题

自首:我认为,该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不像药家鑫案件那样,是突发交通事件引起的杀人行为,这中间还有一念之差的问题。李昌奎这个案件,我们要强调不从轻的一面。法律规定,投案自首不是一定要从轻处理,投案自首只是个从轻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这需要看犯罪情节,如果案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恶劣,民愤极大,那么,就不能机械地从轻。

而且应该注意的细节是,李昌奎在犯下血案后畏罪潜逃,后因在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之下,穷途末路,寸步难行,实无逃生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迫投案自首的。这种自首与及时自首是有区别的。

积极赔偿: 在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乡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元的安葬费。家属认为李昌奎及家属处于被迫才赔偿,所以并没有做到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故该判决理由亦不能成立。

很明显,在处理案件中,我们必须慎重适用死刑,但该判处死刑而不判处死刑与不该判处死刑而判处死刑同样是违背法律和强奸民意。因为,不管怎么说,我们国家仍然是保留死刑的国度,既然有“死刑”的存在,那么,“死刑”就应该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其次,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却不判处死刑,容易造成法制不统一和丧失司法公信力。就像人们通常将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相比较一样,同样有自首情节,为何只杀害一人的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而杀害了二人的李昌奎却可以判处死缓,法律面前还是人人平等吗?
来源:宁乡县法院
责任编辑:文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