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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司法沙龙活动主持词
作者:刘舟舟  发布时间:2011-09-19 16:53:16 打印 字号: | |
  尊敬的某某教授,尊敬的刘检察长、马院长,检察院、法院和中南大学的法律精英以及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今天的主持人刘舟舟,很荣幸由我主持今天的青年论坛沙龙!请允许我代表此次沙龙主办方宁乡县人民法院对各位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此次沙龙我们特地邀请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和中南大学的学生参加,并打破以往青年论坛由主讲者单纯做个人陈述的惯例,也不同于纯粹的严格依照程序进行的辩论赛形式,将主动权完全交给参会者,大家可以畅所欲言的发表见解,并在现场进行互动交流辩论。为确保每位发言人有均等的话语权,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请掌握在5分钟以内,发言时请先做自我介绍。我们期待看到不同观点的碰撞,不同思想的交锋;我们期待着既充分领略到各位才思的敏捷和语言的魅力,更在碰撞和交锋中激发出智慧的光芒,在交流讨论中度过一个欢快而充实的下午。

  今天我们还很荣幸的邀请到县政法委副书记向觉前、中南大学法学教授詹红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喻昭强、县法院副院长贺永中担任点评嘉宾,并由他们综合全场各位发言人的情况,评选出6名优秀发言人。

  此次沙龙的议题是:李昌奎案件带给你怎样的思考?

  众所周知,七月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为一纸判决书正陷入一场空前的舆情危机,“李昌奎”----这个云南昭通巧家县29岁的普通农民的名字以超出人们想象的速度迅速成为全中国法学教授、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等在内的专业人士和普通民众关注的对象。截至8月30日14时,腾讯微博有72,769条微博讨论“李昌奎判死缓引争议”话题。在百度搜索关键词“李昌奎”,可以找到相关结果约15,400,000条。“李昌奎案件”所带给大家的争辩和思考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激烈。那么首先让我们通过一段视频,来了解一下李昌奎案件的始末。

  (播放视频)

  回顾李昌奎案件的发展,大概有这么几个阶段:1、李昌奎一审获死刑;2、二审云南高院改判死缓;3、不服判决,被害人王家举家上访;4、舆论爆发,云南高院决定再审;5、再审改判死刑。

  从云南高院二审结果做出之日,从受害者家属奔走告呼,到网络媒体的声声质疑,专家学者的激情评论,再到云南高院的自我辩解,最终在一路喧嚣的舆论潮中,云南高院作出了再审决定,并迅速开庭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而从李昌奎案件被放置在大众眼球之下的那一刻起,围绕李昌奎案件的讨论和争辩就一直在进行中。我们随意的在网络上浏览了一下,就发现了很多争锋相对的观点,其中不乏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知名教授等等。

  (观看网页标题ppt)

  对于再审结果,有网友拍手称快,因为满足了民众朴素的正义需求。也有网友感叹舆论杀人,干扰了司法的独立和权威,因为个案虽然实现了公平判决,但是整个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却受到了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荡然无存。

那么云南高院二审该不该判李昌奎死缓?该不该在舆论的关注之下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该不该改判李昌奎死刑?作为有着特定职业思维方式的法律人又是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的呢?有请我们今天的第一位发言人 

问题一:你认为李昌奎案二审该不该改判死缓?

问题二: 你认为李昌奎案该不该启动再审程序?

问题三:你认为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恰当吗?

问题四:中国现行的死刑制度是否应该废除?

问题五:法院可以依照某些法律理念来判决案件吗?你如何看待法官的自由裁判权?

问题六:你认为李昌奎案是“网络审判”、“舆论审判”吗?如何看待舆论、媒体监督司法与司法公信力维护之间的关系?

问题七: 司法实践是否应当服从群众的正义观?如何实现司法理性和民意之间的衔接?

问题八:你如何看待李昌奎案件所体现出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

问题九:你如何看待李昌奎案件所折射出的司法应然和司法实然?

  理想值得追随,现实亦应关注。

  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纷繁复杂,处在此种社会背景下的刑事司法,尤其是涉及到死刑适用的司法判决,更是容易成为焦点。在这之中,司法与民意的鸿沟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对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会带来什么影响,它们又会在推动社会法治观念进步上留下什么,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是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纠结的问题。对中国来说,一方面,死刑数量居高不下,为适应世界文明潮流,国家正在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基于中国文化传统,公众对死刑葆有“恶有恶报”、“震慑犯罪”的愿望和初衷。真正废除死刑的条件应该是经济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公正的社会分配,社会心理越来越平衡,阶层之间的矛盾和不满、利益的冲突都缓和下来,那时,我们或许就可以心平气和地谈死刑废除的问题。

  法院违背公众感受而做出超前性的司法判决,便很难获得人们的理解,也难以获得上级司法机关的支持。不难看出,缺乏足够的上层支持,违背普通民众的心理意愿,再良好的司法追求也可能会伤害到自身的司法权威。无论是药家鑫案还是李昌奎案,我们都未见到司法引导民意的权威增长,相反是一种民意引导司法的趋势扩张。 为什么中国的民意总是倾向于影响司法决断?为何我们产生不了那种捍卫司法权威的良性社会环境?我感到这首先要归因于司法机关自身的专业理性不足。司法需要保持理性,这种理性包括克制、谦抑,本质上要求遵循司法内在规律,提高判决的逻辑分析能力。如果有足够的逻辑支撑,有充分的法律根据,那么我倒是很期待哪一天司法即便面临再强的舆论质疑也能从容坚守,岿然不动地捍卫自身理性。

  对于凶犯的伏法公众充满畅快淋漓的感觉,积压在胸口许久的也闷气得以释放,但终审结果轻易被再审改判,终审的意义何在?有其示范效应,程序会不会被滥用?自己会不会成为受害者?都颇之深思。

  李昌奎再审被改判死刑,多数人是欢呼的,只有少数人在悲哀,多数人的欢呼和少数人的悲哀之间冲突的关键在于:多数人看到的个案中的实质正义,而少数人则看到的是现代法治的根基又一次受到了贬损。而微妙的是,个案中的实质正义是看得见的,人们能够切实感受的;而司法权威的贬损则是看不见的,因为司法权威本身便是虚无缥缈的,是假定的、是理论上的。人们该相信谁呢?跟着多数人欢呼总是没错的;但是,那些少数者的冷思考一定是“错误的”吗?

  现代社会法治的逻辑以及对法院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严守“程序正义”,而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形成的逻辑和对法院的预期则趋向于“实质正义”, 这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深刻、重大的矛盾。但程序正义并不意味着实体正义。如果过分要求僵死地遵守程序规则,而所得出的结论却是实质非正义的权利要求,作为形式正义的公平就会变成虚伪和专横的东西,甚至产生多数人的暴政或程序暴政。同样,以纯粹实体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达到绝对公正的目标,反而创造了一系列的个别不正义,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程序正义的缺位,为不正当司法者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苏力教授:中国的法治,必须回应和解决中国最广大的基层的实际问题,法治不是法学,法治是千千万万的司法实践者的事,是事关老百姓生存和发展的大事,如果中国的法治只是建立在什么理念之上、只是什么与世界接轨,那是远远不够的,是不能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当然,也要防止借口“中国国情”,拒绝接受人类的法治文明,阻碍法治的进步。

  “法治的落实和推广,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情,必须充分重视老百姓在想什么、在干什么、在怨什么、在追求什么,必须充分认识到道德评价标准与法律评价标准之间的相同之处与差异,只有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最终达到民众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过程与结果更深入,更广泛的认同。”

  诗人艾青在1938年的时候写过这么一句诗: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 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而21世纪的中国正处于整体的社会转型中,中国在一个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国中国法治也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什么对一个普通刑事案件的判决会引起如此大的激辩?为什么我们今天的讨论会如此的热烈,因为身处这个时期的法律人,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意识与担当情怀吧。在社会发展进步的潮流中,我们每一个个人都是沧海一粟,但正是基于这一个个微不足道的个体的每一滴微小的努力和贡献,未来制度的成熟,法治的完善才能得以成为现实!

  感谢各位精彩发言,让我们领略到各位思想的光耀和语言的魅力,让我们感受到理论的明晰亲切和讲述者的机智深刻,感谢带给我们的这场思想的盛宴!
来源:院长室
责任编辑:刘舟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