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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司法沙龙”观点之十七
司法沙龙发言整理材料
作者:邹永生  发布时间:2011-09-19 16:59:54 打印 字号: | |
  非常同意小河同志的意见,既然是沙龙,就应当有不同的看法,相互碰撞。先向主持人要几分钟,对大家前面讨论的主要问题,一是由李昌奎案引发的死刑应不应当废除的问题,第二是云南高院再审的程序问题,简单谈点个人看法。

  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在大众的心目中,一般认为药家鑫、李昌奎判死刑是没有什么悬念的,但因为有些法学家们说药家鑫应当判死缓,更因为云南高院二审把李昌奎改判死缓,案子才引出热议。这是死刑存废引发的吗?我看不是,是死缓存废引发的,讨论的其实不是药、李该不该死的问题,而是该不该不死的问题。缓刑制度是美国人发明的,在中国发扬光大。刚才有同志谈到法官自由裁量问题,作为法官,最难裁量的恐怕就是该不该判缓刑了。因为缓刑不是对现状的判断,而是对未来的判断。这个人判缓刑会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险?只有预言家知道,我们都不具备那种智慧。所以对这个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慎用死刑,废除死缓。

  对于再审问题,我倒不认为云南高院启动再审有什么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可行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设置的这个再审程序有问题,存在合理性问题。刑事诉讼中对生效判决启动再审程序应当说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通例,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检察官可以启动再审,这在德国、日本、法国等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在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两种再审制度,一种叫再审,检察官,受判决人、受判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决人之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都可以申请再审;另一种叫“非常上诉”,只限于检察署检察总长得向最高法院提起。据我所看到的资料,法院启动再审,只在我国刑诉法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院院长和副院长”。我国刑诉法确定的这种再审启动程序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法院的角色错位,刚才魏石坚同志提到云南高院法官角色错位问题,我很赞成,法院启动再审就由不告不理变成了自告自理。第二,就是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引出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个人宣布有罪之后,不可能重新审判。这一原则已写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该公约,但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还没有批准。

  现在回到主持人交给我的正题上:司法实践是否应当符合群众的正义观?

  如果这是一个选择题,备选答案A:应当符合,B、不应当符合,我毫无犹豫地选择A,因为选择B会成为众矢之的。但作为一个讨论题,这个话题的几个概念让我为难:第一,什么叫群众?二人为伙,三人为众,四人为群,群众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很多人的意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一是泛指人民大众,二是指没有加入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人,填写人事档案时不是党员也不是团员的就填个群众,很有意思。我看了看在座的,贺院长、喻检,还有魏科长是名符其实的群众。有一个问题,我们经常挂在嘴上的一个词:社会闲杂人员,他们算不算群众?现代社会学理论有个社会二分格局的概念,一个是政治国家,一个是市民社会。而中国社会更有一个官方社会与江湖社会之分的说法。在水泊梁山的众好汉中,很多就是社会闲杂人员,比如李逵就算一个,武松、宋江更可算“两劳人员”,这些人算不算群众?第二,什么叫群众的正义观,群众有没有统一的正义观?从官方的正义观出发,梁山上全是强盗,是没有一个好人的;但群众的正义观,无论是偷鸡摸狗的好汉,还是杀富济贫的英雄,他们都津津乐道,甚至心向往之。第三个问题,正义是法律的价值取向,但这个价值取向是应当在立法中解决,还是放在司法中的解决?如果某一法律规定与群众的正义观相冲突,我们是听群众的还是听法律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在座的法官在以后的民事判决中,如果判词中有“根据群众正义观,判决如下”,那我肯定是要抗诉的。

  主持人给我的话题太过高深,实在不好问答,好在后面海涛同志要谈的也是这个问题,他理论水平高,我们听听他的高见。
来源:宁乡县检察院民行科
责任编辑:邹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