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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构造司法公信力
作者:刘海涛  发布时间:2011-10-12 22:17:11 打印 字号: | |
  李昌奎案件带给我个人更多思考的几个问题:

  第一是该案再次暴露了我们所面临的司法公信力危机这样一种现状。近年来,关于司法的几乎所有新闻都能引发争议,比如提倡少杀、慎杀被片面理解为贪官免死,酒驾区分情形追责被曲解为打开徇私舞弊之门,甚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能被理解为助强凌弱,我们的司法已不只是公信力低下的问题,而是公信力缺失的问题。为什么这样?诸多司法腐败案例是表层原因,我个人理解,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我们没能找到司法公信力的源泉。西方法治国家有强大的公民社会,有新教伦理这样的传统积淀,并从契约、自由精神中锤炼出发达的规则意识,这是他们的司法公信力源泉,而我们没有。在90年代以前,我们的法院、检察院是借助于行政权力、依附于行政权力而获得公信力和执行力的;90年代以后,随着法治观念进步,司法从行政权力中剥离并开始以一种监督、制衡行政权的姿态存在,那时,我们推行了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和精英化,希望能依赖智慧层面的说服力来获得司法的公信力,但由于群众及高层均不认同,这种尝试基本上是失败了。司法考试越来越宽松、通过率逐年提高就证明了这一点。现在,我们就面临了这一种困境:我们凭什么让群众信任和服从我们的判断?就凭我们是法定的机构、具有法律的授权?这在一个欠缺法治传统的国家,是没有说服力的。

  第二是该案也反映了一个正面的、积极的态势。那就是事实上我们的群众对司法活动、对公权力行使的参与热情是很高的。李昌奎案件既没有官二代、富二代标签,没有司法腐败、权钱交易,也不是什么危害不特定对象的变态杀人狂魔,我相信网民在参与讨论时并没有以前一些案件那样的代入感,这证明大家并没有一昧向钱看而漠视社会公义,放弃社会责任。这给我以启发:如何运用好人民群众的这种参与热情?我认为,中国的司法必须扎根于中国土壤,我们寻找司法公信力的源泉,就应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紧紧依靠群众。当司法以一种集体意志的姿态出现,他的权威必然是不可抗拒的。我们现在讲司法公开,全面强化司法公开,其实就是一种具有深刻意义的路径,因为公开就是一个贴近群众、与民意良性互动的过程,甚至可以是一个引导民意、把民意表达制度化、理性化地引入司法决策的过程。就像李昌奎案,97%的网民反对二审改判死缓,但我想,这97%的网民中,有多少是简单地根据“奸杀、摔死幼童”这几个关键词做出他们的判断的?如果更彻底地公开案件的审理细节、案发前后的处理细节乃至公开合议庭、审委会讨论的详细经过,让网民把聚焦于“奸杀、摔死幼童”的目光扩展开来,多了解一些被告人及其家属作为人的那些细节和事实,不说这个97%会有多大的下降,至少,有责任的理性的媒体会更多地理解和支持法院,绝不至于形成这样一边倒的甚至是谩骂、无理由猜测的舆论氛围。当年舆情对马加爵的报道就经历了一个从千夫所指到深度同情的过程,今年的药家鑫案,同样也是如此。

  其次,如何以一种更积极的方式把民意纳入法庭审理的正当程序?这方面我们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很不成功。这两年河南、陕西实行过人民陪审团,主要就是大大扩张了个案中群众听审的人数,同时赋予陪审团以对个案处理的建议权,以此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陪审团试点借鉴了英美法陪审团的一些思路,但有违法之嫌,引起很大的争论,我认为,就重构中国司法的宏观角度而言,它是很有启发意义的。人民陪审团就个案形成的建议,是群众常识、常情、常理的制度化表达,不但能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可以在李昌奎、彭宇、许霆这样的纠结的案件中,为司法机关卸下我们不能承受之重。

  第三,就是对我国普法运动的一个反思。李昌奎案件折射出法律人和普通公众在理念上的一些根本分歧,非常明显的分歧。为什么会这样?我们每年都要在社会大规模展开普法活动,动员大家参加普法考试,可以说就普法的投入而言我们不可谓不大。但考的是什么?《电力法》、《森林法》这样的法律条文!我猜想,反对李昌奎被二审改判死缓97%的网民,有多少人是将刑法甚至刑诉法单纯理解为“打击犯罪”的工具?有多少人真正能理解人类社会制定《刑法》、《刑诉法》的目的,除了预防和打击犯罪,更在于保障人权、捍卫人类文明进步?所以说,普法很有必要,但普及法律的基本常识、理念和精神更加重要。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