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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思
作者:李 洋  发布时间:2011-10-12 22:21:07 打印 字号: | |
  李昌奎案尚未尘埃落定,但所引起的争议已经远超其案件本身,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诸如死刑的存废、再审程序的启动、法律的稳定性、死刑量刑规范化问题、“舆论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争论不休。我认为这些问题可以从法律理性和民意这两个方面来剖析。

无论是古代中国民贵君轻之思想还是当今社会首倡法治之风,均强调以人为本尤其是以民为本。民为邦之本,民意自然为国家重视。从这个方面说,司法考虑民意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必须的。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必须考虑民意。

中国盛行人治,自古已然。法治历史只有短短数十年,可以说实行法治所需要的社会基础远远不够深厚。比如,法治社会最基本的需要,每个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可以说有这种信仰的人寥寥无几。况且有法可依的问题直至现在才得到基本的解决,社会生活需要法律规范的许多方面要么是没有立法依据要么立法十分笼统。这次李案就是因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有相关的明确的法律规定才导致审判法官之间的诸多分歧和公众的诸多疑问。可以说,司法理性所需要的依据尚未完善。在这种由司法理性依据未完善的情况下,谁才可以对纷争作出具有权威的判断,毫无疑问,法院才可以。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小心翼翼地从法律精神和现行比较模糊的规定中得出合理的结论。因此,此次公众舆论“干预”司法从实体上说,是有助于正义的实现的。民众的意愿也是法院作出裁判时必须考虑的,因为没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来决定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因此,民众对法院的裁判提出质疑是合理的,不能说对法院裁判提出质疑的民众多了就是民众强奸司法了。

完善的法律规定、高度专业的司法队伍、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起码具有这样的要求司法才具备了理性的前提。民众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仰。在这种情况下,这次民众对司法的干预才勉强说得上是“司法的倒退”。单从程序上来讲,此次再审程序的启动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许多人批评说,舆论的推波助澜才是李案中再审程序启动的“根本”动因,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这种动因并没有被法律所考虑;还有人批评这种启动再审的方式严重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我认为现行再审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挑战这种权威,无论司法裁判多么有权威也不容许裁判本身的错误,错误的裁判才会严重伤害司法裁判的权威。

说到这里已经可以得出结论之一,李案再审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疑问和争点在于怎样环境和规定才能使司法理性地作为,尤其是面对强大的舆情的时候。从长远来看,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是不会也不应该出现像李案这样的舆情的;但在今天这个法治相对残缺的21世纪的中国,民众对司法的反弹只能说明司法理性作为的条件还没有达到。绝不能说,这是司法的倒退。在当今国情下,这种情况出现反而说明了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普通人已经懂得品评法律。只是,现今的法律规定还没有给民众提供一个表达异议的更加理性的平台。譬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等等。
责任编辑: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