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11年7月1日,岳阳县人民法院第1号司法确认决定书新鲜出炉。
2010年8月17日,申请人刘某某与申请人吴某某因工伤事故发生纠纷,双方为赔偿款数额一直未达成一致,2011年6月30日,申请人双方向所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马上向所属辖区的新墙人民法庭提出了司法确认申请。
受理申请后,7月1日,新墙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岳阳县法院发出了(2011)岳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确认乡司法所做出的的调解协议有效。决定书同时明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来,岳阳县法院加强三调联动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及时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使矛盾纠纷真正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司法资源,也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