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乡县建设局专门致谢宁乡法院,表示对行政庭于11月初发出的2002年11月至2011年3月从事燃气经营不需要资质审批的司法建议非常重视,并依照司法建议的意见自行纠错,主动撤消其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2011年,宁乡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宁乡县楚兴能源有限公司诉宁乡县建设局行政处罚纠纷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1年2月向3个瓶装液化气经营网点提供过充装液化气,被告以原告向无证的网点提供液化气源为由,对原告处以罚款12000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1998年建设部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燃气企业要有资质证书才能经营,但2002年11月1日颁发的《国务院有关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宣布取消对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批,到了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又恢复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此事件发生在2011年3月之前的同年2月,是不需要进行资质审批的。所以建设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建议被告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处罚。
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建设局领导紧急召开会议,并依法变更其行政行为,并把此事件作为重要案例在全局大会上予以通报和警示。原告见被告单位自行纠正错误,也主动申请撤诉。于是一起行政纠纷由双方自己化解于无形,建设局领导对法院的司法建议行为表示诚挚的感谢。
宁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正确行使司法监督权,在案情事实清楚,法律法规明确的情况下,积极化解矛盾,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及时运用司法建议的措施,使行政主体主动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有利于案结事了,有利于行政执法,体现了法官的社会责任感,树立了法院司法权威,更好地彰显司法为民的社会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