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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为指导,调解为亮点
作者:罗凤辉  发布时间:2011-12-26 09:03:03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2月14日上午10点,刑庭张丙岩副庭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宁乡县回龙铺镇森金村沈家组,通过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妥善调解了一起涉及邻里纠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该案范某某、袁某某系邻里关系,因砌围墙界限问题产生纠纷,两人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发生了争斗,被告人范某某用砌刀砍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致其轻伤。该案经回龙铺派出所3次调解,都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有差距及积怨太深而以失败告终。

  该案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害人袁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宁乡县人民法院主管领导非常重视,将此案交予有丰富经验的副庭长张丙岩承办。承办法官张丙岩在仔细阅读案卷后,认为该案民事部分诉讼请求较大,且涉及邻里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为此,承办法官张丙岩副庭长积极引导当事人走诉前调解的道路,并深入案发现场调查,了解案情,召集双方当事人并邀请当地村干部,对双方争议之围墙界址进行了调处,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人范某某现已按照协议内容重新砌墙,使原告人袁某某一家的通行更加方便,从而斩断了纠纷的源头。之后,承办法官张丙岩副庭长又召集双方就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范某某赔偿原告人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000元,并当即履行。

  该案刑事部分于2011年12月16日在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宁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邻里纠纷,被告人范某某除自首外,还积极赔偿被害人袁某某的经济损失,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袁某某又对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依据法律规定,该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都衷心地向张丙岩法官表示了自己的谢意,并称赞张法官“真的是一个好人”。就这样,原本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的邻里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一件本来矛盾激烈积怨极深的案件在张丙岩法官的妙手施为下在一片和谐的气氛中圆满结案,在当地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