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我大学时期,就曾亲历过公审公判大会的现场,虽然当时对法律的概念仍不太清晰,但内心还是有种触痛的感觉。而在最近的新闻中,又看到许多对诸如此类“活动”的大肆报道,可此时的我已经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对法律及法治有了深层次的理解。
2010年11月19日,西安新城警方在韩森寨公开处理了一批“两盗一抢”犯罪嫌疑人。2011年3月31日,41名嫌犯在河南项城的广场上被五花大绑着公审,引发众怒。而这般景象,在我国的某些地方已成为某种“惯例”。绑绳、镣铐、头套、罪名牌,地方政府也为这一“不得不为之”的活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维持秩序、组织围观,力图杀一儆百。而大多数的他们,还只是未经定罪的嫌犯。
多名法律学者指出,这些层出不穷的公捕公判运动,都存在着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是法外之刑——羞辱刑。律师界大多数人亦认为,公审公判的做法于法无据,且涉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值得庆幸的是,与基层执政者对公审公判的热衷不同,国家司法高层对这类“羞辱刑”一直持否定态度。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中国的法律,也早已不鼓励这种做法。公审公判这种文革式作派,与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亦是完全相悖的。 从古代示众刑罚变形而来的公捕公判,曾在“文革”期间达到顶峰。涂黑脸、阴阳头、带着纸糊高帽到街上示众受辱,这是四十年前随处可见的场景。
个人认为,该行为一是对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是一种侵犯。二是违背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先行定罪”的司法准则。司法若想独立,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而司法权威的树立,首先应当以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利、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前,在侦查阶段称呼为犯罪嫌疑人,在公诉阶段称呼为被告,只有在法院判决后,才能最终确定其罪行,才能称呼为罪犯。
可喜的是,在最近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诉法修正案》针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对刑诉法的很多规定进行了及时修正,特别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作为刑诉法的任务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修正案》,对司法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法时将起到督促作用:一方面,从宏观上看,可以促使司法人员形成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务中,将促使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同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未来刑事司法活动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的法治道路仍很艰难,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始终坚信“法至上,公且明”的法治环境就在不远的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