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为感谢宁乡法院为其成功调解一起纷争近十年的合同纠纷,辽宁省辽阳冠宇科工贸有限公司委派代理人来到宁乡法院,向法官当面致谢并送来盛赞法院“严肃执法 服务于民”的锦旗。围绕一份签订于2003年的《效益补偿订货合同》,辽阳冠宇科工贸有限公司九年间曾先后两次起诉被告宁乡县花明水泥有限公司,并历经一审、二审到重审,共六次对簿公堂,终于在宁乡法院张示副院长及黄材法庭马建波庭长的精心调解下,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一改之间的剑拔弩张,彻底了结了这起曾长期困扰双方的合同纠纷。
2002年7月4日,原告辽阳冠宇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花明水泥有限公司签订《效益补偿订货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两套高压静电除尘设备,货到由被告预付水泥100吨,后续货款在回收效益中扣除。后因被告经营不善,自2003年3月后再未向原告支付分成水泥。2003年,原告单位向宁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从2002年8月10日至2003年8月10日所拖欠的分成水泥,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被告仍拖欠1400000元未能清偿。此后,原告辽阳冠宇科工贸有限公司又于2008年下半年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花明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后段24个月拖欠的分成水泥,共折合人民币871200元。该案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二审裁定发回宁乡法院重审。
由于案情复杂,涉及前案未执行的部分案款,原、被告因此事长期僵持、积怨很深,且此案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企业的再生产,关涉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即会引发重大冲突。宁乡法院主管副院长张示高度重视,亲自督办此案,和负责重审的黄材法庭马建波庭长在事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苦思解决方法,分头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将被告经营业绩较差、偿债能力有限的实际困难一一向原告罗列阐明,又将恶意拖欠货款不还的法律后果向被告详细阐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多次斡旋,终于令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并成功地将前案未执行部分并入本案一起调解,于2012年10月12日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给原告辽阳冠宇科工贸有限公司50 000元用以抵偿前案判决中未予执行的140 0000元,并再支付130 000元偿付后期所拖欠的分成水泥款,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追索请求。
2012年12月29日,被告宁乡县花明水泥有限公司按调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款项,这起令双方深陷诉讼泥潭的合同纠纷终于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