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买主办理按揭不成、购房定金能否退还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该院最终判决表明,如果买主以按揭办理不成为由要求退房并退还定金,开发商可依定购协议的约定扣除购房定金,因此买主购房如要采用按揭方式,一定要慎重仔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原告张某看中宁乡县某商品房后,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了《定购协议书》并交付了二万元定金,计划以按揭方式购买,双方同时约定“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齐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首付款”、“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十五天后仍违反约定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出售给第三方,并从买受人已付定金中扣除一万元作为违约金”。由于张某已在银行贷款上百万元,无法再办理购房按揭手续,故张某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二万元,双方为此酿成纠纷。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对定金返还有具体的约定,原告张某称是因被告未按承诺办妥银行按揭手续才导致其购房失败,但其既未举证证实被告有向其作出“承诺”,也未举证证实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被告的原因所致,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按定购协议的约定承担“扣除一万元定金”的违约责任。最终,该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一万元购房定金。
类似纠纷在购房过程中非常普遍,但大多能够协商解决,如果一旦闹上法庭,购房者胜诉的机率并不大。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法院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要认真考虑自己的资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认真了解申请银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与开发商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所有需要签署的合同条款,弄明白条款的法律意义,对于定金的法律性质更要了解清楚,对于开发商承诺的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在纠纷发生时,要注意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