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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开庭与时进,方便群众轻诉累
作者:戴龙文  发布时间:2013-03-14 09:35:57 打印 字号: | |
  3月11日下午2:30分,宁乡县人民法院流沙河人民法庭像往常一样,准备开庭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夏某早早来到法庭应诉,而原告黄某委托一代理人出庭,经询问原告没有出庭的缘由后得知,原告已前往甘肃省金昌市打工,无法按时出庭参加庭审。由于离婚案件是关于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委托代理人出庭只能达到形式上的效果,代理人往往不能配合法庭查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及夫妻感情状况。且原告作为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更应该积极配合庭审活动,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只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形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应该予以有效地控制。本案原告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依法可以作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但是考虑到本案夏某曾起诉到本院要求与黄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黄某起诉要求与夏某离婚,双方积怨较深,婚姻关系确实难以继续维持。若本案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虽然可以顺利结案,但是可能会导致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的不利后果。庭长何胜兴作为承办法官,立足于办理案件要达到能真正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效果,在充分了解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对婚生子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时,积极通过电话联系原告黄某,在向双方释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后,建议双方通过网络QQ视频聊天的方式“面对面”交流,在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通过网络视频远程审理本案,同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存档备查。在庭长何胜兴的主持下,视频庭审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认到最后陈述意见的发表顺利进行,经过一轮QQ视频法庭调查和一轮视频调解,最后双方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法庭最后决定将笔录的电子文档发给原告,待原告签字确认后寄回再由被告签字归档,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至此,庭审活动圆满结束,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法庭的本次网络视频庭审活动十分满意。

  流沙河法庭辖区内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较多,历来案件审理的调解率较低,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调解率,使审理案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通过网络视频审理案件不失为新时代庭审形式的一种创新,也是司法便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值得推广。由于距离因素和网络传输载体的虚拟性,通过远程网络视频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签字确认庭审笔录和调解协议有一定困难,为了反映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防止当事人对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必须要制作同步录音和录像资料对庭审过程予以固定,才能达到网络视频庭审应有的效果。
来源:流沙河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熊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