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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非法采砂毁坏耕地近百亩
宁乡5案10人被判刑罚
作者:刘海涛  发布时间:2013-03-14 10:34:04 打印 字号: | |
  本报3月12日讯(通讯员 刘海涛 记者 何淼玲)3月11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一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10名在宁乡县资福乡、偕乐桥镇非法挖田取砂,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非法采砂者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等刑罚。

  涉案10名非法采砂者大多系宁乡县资福乡、偕乐桥镇人,他们非法占用耕地采砂,毁坏耕地共计达98.09亩之多。2010年9月至2011年,偕乐桥镇双盆村村民周文亮、偕乐桥镇将军村村民邱爱民、湘乡市金石镇金石村村民汤异龙与他人合伙租用资福乡华宝村黎家组村民承包的基本农田,使用挖机、挖沙船等机器作业非法采砂,经鉴定造成基本农田面积破坏达36.12亩;从2008年12月开始,偕乐桥镇偕乐桥社区居民罗保军、偕乐桥镇金农村村民黄征文,非法租用偕乐桥镇偕乐桥社区陈家塘组面积为14.7亩的基本农田用于采砂,严重毁坏农田;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资福乡窑里村村民胡永桂、刘伟非法占用资福乡窑里村仁和组的基本农田挖砂,经鉴定破坏耕地17.27亩;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资福乡华宝村村民宋建强、黎学军、张曼华,伙同他人非法租用资福乡七星村10余户农户的基本农田采砂,经鉴定损毁基本农田面积达30亩。

  宁乡县法院认为,周文亮等前述10名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10名被告人案发后已恢复被破坏的农田,被告人宋建强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被告人周文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判处被告人邱爱民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其余被告人,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来源:转正《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邓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