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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法院:“生态矫正”修复环境创伤
作者:刘海涛  发布时间:2013-03-14 10:35:59 打印 字号: | |
  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筑牢青山绿水司法保护屏障,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在严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同时,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恢复受损生态作为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情节,引导被告人实施“生态矫正”,让遭受破坏的山林土地重披绿装,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月11日下午,该院集中公开宣判一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涉及5案10名被告人。这10名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分别在宁乡县资福乡、偕乐桥等地租用农田,使用挖机、采砂船、运砂船等机器非法挖砂牟利,导致大量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被破坏。

  宁乡法院在上述案件审理中,坚持向被告人及其家属释明:法律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绝不会姑息,但主动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土地、恢复耕种条件的,可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通过释明司法政策、做好教育引导,并联系案发地基层组织监督执行,上述10名被告人均在判决前,自行以移土重培等方式平整、恢复和部分恢复了此前被破坏的农田土壤。基于各被告人上述悔罪、悔改表现,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后果,法院遂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等刑罚,并判决没收上述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采沙的违法所得。达到了既通过刑事制裁震慑犯罪、教育潜在违法者,又在个案中实现对具体犯罪后果的弥补修复目的。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邓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