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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一案例入选湖南省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作者:熊亚媛  发布时间:2013-03-15 15:52:04 打印 字号: | |
  3月14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年来全省法院涉消费者合法权益纠纷的典型案件向媒体进行发布。由宁乡法院刑事庭审理的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案,入选2012年度湖南省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这也是长沙首例涉“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

  2011年初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购进158吨猪小肠油、碎猪皮等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俗称地沟油),在宁乡县自己家中生产、加工、炼制油脂,共计生产油脂52吨。其中当作食用油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粮油店500余公斤。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陈某某明知唐某某销售的油脂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仍购进500余公斤,在自己经营的粮油店内向附近老百姓销售,已销售400余公斤。后被宁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 2012年9月6日,宁乡县法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陈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时刻触动社会良知与诚信风尚的“底线正义”。一直以来,宁乡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运用刑罚手段,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重拳打击。该起案件的审结,更是凸显了司法机关严惩“黑心商人”,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强决心。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刘海涛